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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打官司怎麽辦?

壹般有三種訴訟,即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每壹種訴訟都有自己特殊的程序,下面給大家介紹。

壹、行政訴訟的主要程序

什麽是行政訴訟?壹般來說就是“民告官”。行政訴訟的主要程序包括壹審、二審、審判監督和執行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知道被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查受理後,進入第壹審程序。此時,由人民法院指定法官組成合議庭,或者由法官和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當事人認為法官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法官回避。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案件)。民族自治地方審理行政案件,應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同時,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和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和發布的規章。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需要延期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當事人不服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壹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自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壹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相應措施強制執行。

二、民事訴訟的主要程序

民事訴訟就是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主要程序包括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審判判決、當事人上訴、二審法院審判判決、再審程序和執行程序。

當事人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糾紛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予以受理,決定立案受理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原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在完成開庭前的調查準備工作後,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開庭審理。法院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應按法定程序申請延期。

當事人不服壹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間,向壹審法院的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從而觸發二審程序。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符合法定上訴條件的案件。第二審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上訴案件。合議庭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查清事實後,認為沒有必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二審法院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院長批準。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局的。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人民法院按照再審程序審理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壹審法院作出的,應當按照第壹審普通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對作出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因為再審案件是按照原審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判決、量刑都是按照原審程序。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自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雙方或者壹方為公民的為1年,雙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三。刑事訴訟的主要程序

中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特別程序。普通程序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壹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執行程序。特別程序是指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所以稱之為特別程序,也就是說並不是每個刑事案件都要經過這個程序。

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受理的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以及自己發現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確定是否有犯罪事實、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它是刑事訴訟的開始程序,也是大多數刑事案件必須經過的程序。

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依法辦理案件過程中實施的專項偵查和相關強制措施。其任務主要是:

(1)收集證據,查清作案人數,抓獲犯罪嫌疑人;

(2)制止和預防犯罪;

(三)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不受侵犯,保衛人民民主專政。

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或者自訴人向法院指控被告人犯罪,要求審判被告人,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人民檢察院起訴的叫公訴,自訴人起訴的叫自訴。

第壹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的刑事案件進行第壹審的程序。其職能和任務是:通過合法公正的法庭審判,確保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懲罰,確保無辜的人不受懲罰。

第二審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根據依法提出的上訴或者抗訴作出的第壹審判決或者裁定進行審判的程序。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上訴,從而觸發二審程序。二審程序的任務是全面審查和處理壹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維護正確的判決,糾正錯誤或違法的判決,實現刑事訴訟的任務。

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等國家刑罰執行機關為實現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實施程序是指上述機關開展活動時應當遵循的步驟、方式和方法。

四、如何提起民事訴訟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當事人獲得司法保護的壹種手段。為了接受法院審判,當事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壹是原告必須具有法律資格,即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原告必須是因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糾紛而起訴。

第二,要有明確具體的被告,要能明確指出對方是誰。

第三,有具體的主張、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某項判決,是原告在訴訟中對被告實體權利的請求。原告還必須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請求法院保護其權益的理由。

四是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屬於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提起的案件,應當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能夠解決的事項。同時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在我國,各級法院與同級法院在審理壹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上有嚴格的界限。對於第壹審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是指公民的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場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這是壹般管轄原則,適用於壹般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也規定了幾種特殊情況的管轄。

具備以上條件,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副本。申訴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當事人信息。當事人是個人的,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等。應予以說明;有代理人的,還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單位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原告的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等。

(四)法院名稱、起訴年、月、日、檢察官簽名或者蓋章。

根據法律規定,原告應當提交書面起訴狀。同時,為了方便當事人起訴,還做了壹個例外,即原告寫起訴狀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法院會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人民法院對原告起訴進行審查後,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的次日起7日內立案受理,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五、法律對民事訴訟時效和執行時效的規定

(1)關於受理期限,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起訴。經審查,凡符合起訴條件和程序的,應當自收到起訴狀的次日起7日內立案受理,並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經審查,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法院應在提交案件之日起5天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原告提起口頭訴訟的,法院應當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告知被告原告的起訴請求。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0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原告。

(2)關於第壹審普通程序期限的規定。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法院開庭審理後,應當宣布對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判決。當庭宣判的,判決書應當在10日內送達當事人。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法院審理適用普通程序的第壹審民事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行長批準,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的第壹審民事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三)上訴期限的規定。當事人對壹審法院判決的上訴期間為15日,對判決的上訴期間為10日,自判決送達次日起計算。第壹審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

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二審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報我院院長批準。第二審法院應當在對裁定提出上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四)關於再審期限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

(五)關於執行時效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雙方或者壹方為公民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雙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期限為6個月。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

六、如何上訴

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壹審法院的判決,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上訴。

提起上訴時應註意以下事項:

首先要明確哪些裁判可以申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作出的壹審判決,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判決,以及按照壹審程序對再審案件作出的裁定,都屬於上訴。

同時,不予受理裁定、管轄權異議裁定、駁回起訴裁定是可以上訴的裁定。另外,經過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二審法院的終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的壹審判決,都是不能上訴的判決。

其次,要明確誰可以是上訴人,誰可以是被上訴人。上訴人是享有上訴權的人,被上訴人是上訴人的對方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對上述可以上訴的判決不服,雙方都有權上訴或者成為被上訴人。

上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期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為10日,自判決送達次日起計算。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間,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法律效力。只有上訴期限屆滿後,原告和被告均未提起上訴,壹審判決才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不服第壹審法院所附判決的,應當向原壹審法院提出上訴,也可以直接向第壹審法院的上壹級人民法院即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但無論上訴到哪個法院,都將由二審法院按照二審程序審理。

上訴人必須提交上訴書。申訴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全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原審(即壹審)法院名稱、案件編號、案由;

(3)上訴請求和理由,上訴請求是上訴人上訴的目的,上訴理由是上訴人就壹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異議向上訴法院作出的綜合陳述。上訴人提交上訴狀時,還應當按照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

七、如何申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說的申訴,是指有權申訴的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重新處理的訴訟活動。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上訴。起訴狀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定、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法官審理此案時,犯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罪。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不同於刑事訴訟中申訴制度的申請再審制度。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有錯誤,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請求人民法院再審的。申請再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2)申請再審要有法律上的理由。

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五)法官在案件審理中有貪汙受賄、私下詢問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此外,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3)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

此外,我國《行政訴訟法》還規定了上訴制度,是指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復議請求的訴訟活動。

八、打官司如何聘請律師?

訴訟聘請律師,首先要了解律師事務所的聲譽和專業知識,然後根據訴訟性質(民事、刑事、行政)選擇相關的律師事務所。選好律所後,先去註冊,說明大致案情,邀請哪位律師。經過協商,雙方將與律師事務所簽訂書面代理合同。因為律師承辦業務,應該由律師事務所統壹委托。簽訂代理合同後,與指定律師簽訂授權委托書。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應當明確委托律師代理的權限,即是總代理還是特別授權代理。

所謂壹般代理,只是代表壹般的訴訟權利,如起訴權、上訴權、申請回避權、提供證據權、辯論權等。所謂特別授權代理人,是指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代理人,如承認、放棄、變更被代理人的訴訟請求、和解、提起反訴或代表被代理人上訴等。

委托人僅授予律師壹般訴訟權利的,可以在委托書中載明,訴訟代理人不得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如果委托人願意授予代理律師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的權利,必須在委托書中註明,這就是“特別授權”。因為,人民法院在審查授權委托書時,如果發現只寫有“全權代理”字樣,就判定委托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之所以規定得如此嚴格,是為了防止委托訴訟代理人越權。

簽訂代理合同後,妳要按照國家規定的統壹收費標準支付律師費。律師費應支付給律師事務所,而不是委托律師。

此外,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主張國家賠償、依法主張撫恤金等方面需要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