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復樣采集
重復樣采集應為同點不同時不同組人員實施,重復樣的作用為衡量采樣誤差。重復采樣數量為總樣品數的2%~3%,壹個測區應不少於30件,重復樣應均勻分布在測區內。重復樣的相對誤差以RE為標準,當RE≤33%為合格,重復樣合格率應≥85%。重復樣RE計算公式為:
地球化學找礦
式中:A為第壹次采集的樣品某元素分析結果;B為重復采集樣品同壹元素的分析結果。
2.樣品采集編錄
采樣編號必須統壹要求,逐點認真做好編錄。
(1)野外采樣應進行野外現場記錄。1∶25萬和1∶5萬土壤測量記錄應遵照《區域地球化學勘查規範》和《地球化學普查規範》要求執行;大比例尺土壤測量記錄內容包括:測區名稱、編號(圖幅號)、點線號或樣品號、袋號、坐標、樣點位置、取樣部位、覆蓋層、樣品顏色、樣品性質、礦化、蝕變、汙染、采樣日期、采樣人員簽名(表3-7)。
記錄使用統壹的野外記錄卡,統壹進行編號。野外記錄使用2H、3H中華鉛筆填寫,字跡應工整清晰,不得重抄,轉抄或塗擦改。
(2)每天結束野外工作後,各采樣小組應對樣品進行清點核實,填寫樣品移交單,並進行樣品交接。
(3)野外工作壹個階段(或1∶5萬圖幅)或結束後,專門人員將錄入的航跡管理信息中的點位和坐標信息提出,整理後編錄在壹張圖上並打印,作為采樣點位實際材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