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需刻制公章的,須經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批準,並辦理公章刻制換信手續。刻好後須將印章送交公安機關蓋章備案。
壹、刻章備案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2份
3、需由企業出具刻章證明、法人授權委托書、銷毀證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5、舊章
6、如果營業執照成立日期與發證日期不壹致的,須提供工商局核準變更通知書
二、辦理程序
1、申請人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公安分局綜合服務大廳治安業務窗口提出申請
2、經審查批準、材料齊全的,隨到隨辦
3、出具同意刻制公章信件,申請人持介紹信到指定的印章刻制企業刻制。
4、到本市範圍以外刻制公章的,須到市公安局治安支隊辦理換信手續。
擴展資料:
根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
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後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並采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後,按照前款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第十二條
印章規格、式樣、印文和質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並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印章不得單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並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並刊印章的單位除持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提出書面申請,並到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參考資料: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