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往的勞動仲裁案例,此時員工需要註意兩點:
壹方面,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
郵件辭職是不可能的,壹般沒有證據,而且郵件保存在企業的服務器裏,辭職的員工不容易提取到證據。
這個時候,員工需要壹封書面辭職信。紙質辭職信上需要員工親筆簽名,辭職信壹般交給直接上級或企業人力資源部門。
給企業的辭職信,員工如何證明自己按照勞動法的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了企業?員工此時能做的,只能是在提交書面辭職信時,向公司索要壹份辭職信的回執。
如果這不容易做到,只能在有證人的情況下完成。證人在勞動仲裁中可能有用,但在法庭上通常無效,因為證人壹般是企業的同事,法院可以將其視為利害關系人。
另壹方面,要辦理工作交接。
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雖然30天後不能再上班,但必須辦理工作交接。當然,工作交接是企業安排的。如果企業不安排,最好寫壹份工作交接清單,以書面形式說明工作和自己工作時間的安排,壹式兩份交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保留壹份,加蓋企業公章或相關人員簽字。
如果工作沒有交接,企業可以扣到交接後再發工資,交接後才發。企業在給員工轉移檔案、社保、離職證明時也可能刁難。雖然扣留檔案和社保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請參考:辭職要考慮的四個法律問題(點擊打開),但是公司經常這樣做,打官司會導致離職成本增加。
在辭職的時候,大部分企業都會合法的當做員工做好自己該做的事情,保持與企業協商溝通的態度。對於少數不守法的公司,員工只能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