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接警民警在受理案件後,會及時將案件錄入警務信息管理系統,並通過系統制作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將系統自動編號的報案回執交給報案人。
3.經偵部門受理案件後,會盡快進行立案審查,壹般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告知當事人。如遇疑難、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可延長30至60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立案,但需報有關領導批準。對於延長審查期限的,辦案單位應當向舉報人作出說明。
4.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舉報後,經審查,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凡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認為有犯罪事實的;涉嫌犯罪的數額、結果或者其他情節符合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公安機關管轄。
5.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立案的,有投訴人的,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投訴人。申訴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決定立案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6、已經批準的,備案單位應當及時開展調查工作。
擴展數據:
立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犯罪事實存在;
2.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立案;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免予處罰的。
(4)根據刑法規定的不審不訴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已經死亡。
6.其他法律、法規免除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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