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為幫助其毀滅、偽造證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條第三款還規定,司法人員犯本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司法人員以枉法、枉法為目的,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犯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是牽連犯。所以他應該選擇重罪,也就是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
擴展數據
司法鑒定的專家意見作為非常重要的證據,如果弄虛作假當然要承擔法律責任。
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違反本決定規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三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註冊:
(壹)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提供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註冊的;
(三)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絕出庭作證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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