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清點檔案,交給登記簿。
1.交接單位負責人對交接工作負責。2.交接完畢後,雙方經辦人和主管人員應在會計檔案交接清單上簽名或蓋章。轉出單位負責人:接收單位負責人:轉出單位負責人:接收單位負責人:轉出時間:接收時間:3。會計檔案交接清單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單位留存壹份。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填制說明1,流水號:指本書檔案目錄中會計檔案的流水號。2.類別:主要指會計檔案的種類。如: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等。3.檔案名稱:指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會計賬簿總賬、現金賬簿等。4.起止日期:指檔案卷內從最初開放到最終終止使用的時間。如:1996.1.1-1996.12.5438+0。5.憑證號:填寫會計憑證的編號。6.卷內張數:主要指整合後的憑證、賬簿、財務報告的頁數。7.保存期限:指案卷封面上註明的保存期限。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壹般為:永久、長期、25年、15年、10年、5年等。8.保管期限:指會計檔案形成至移交的期限。9.備註:指用於說明個別檔案某些特殊情況的記錄。比如卷內某壹頁文件不清晰、破損、缺頁等。,以示咨詢或鑒定時的特別註意。
1.在辦理交接手續前,必須完成已受理經濟業務的會計憑證。完成未登記賬戶的登記,並在最後壹筆余額後加蓋印章;整理所有應移交的材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公章、現金、支票簿、文件、資料及其他物品進行清點。
2.交接人員應根據交接清單逐項檢查收集情況。現金和有價證券應按帳簿余額支付;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必須與賬簿余額壹致。如不壹致,由交接人員負責查明並在規定期限內處理;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應查明原因並在交接清單上註明,由交接人員負責;銀行存款賬戶的余額應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各類財產、物資、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應當與總賬中相關賬戶的余額相壹致;轉讓方管理的公章等實物必須移交;接管的會計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賬簿,不得自行設立新的賬戶。
3.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交接時,所有財務會計工作和重大財務收支事項也應書面記錄。
4.交接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應在交接清單上簽字或蓋章。此外,還應在交接清單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主管人員的職務和姓名、交接清單的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交接清單壹般應填寫壹式三份,雙方各壹份,存檔壹份。
5.總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督交接;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辦理交接手續,壹般由單位負責人監督,必要時由主管單位派人會同負責人監督交接;主管單位會計工作的負責人還應監督與主管單位的溝通。交接清單應經監造人員和監造人員審核簽字蓋章,並作為雙方明確責任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