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七條:
普通護照有效期為:護照持有人未滿十六周歲為五年,十六周歲以上為十年。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內頁上,有以下關於該術語的信息:
1,簽發日期/簽發日期:記錄格式與出生日期相同;
2.有效期:記錄格式與出生日期相同。
普通護照的登記項目包括:護照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簽發日期、有效期、簽發地點、簽發機關。
延伸信息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普通護照換發:
(1)簽證頁快用完了;
(二)有效期不足六個月,或者有效期超過六個月,但有材料證明有效期不符合目的地國家要求的;
(三)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出生地、出生日期發生變化或者申請人面貌發生重大變化的;
(4)申請人手指受傷痊愈後可以采集指紋;
(五)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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