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傳票由人民法院發出,通常適用於傳喚當事人,依法應當事先直接送達被傳喚人。如果被傳喚人是公民,不準備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被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被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名;被傳喚人向人民法院指定收入代交的,應當派人說明收入情況並簽收。2.被傳喚人或者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傳喚的,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的,視為送達。3.綜上所述,法院應在接到原告起訴後壹周內決定是否立案。如果案件得到確認,將在五天內向被告發出傳票,通知其出庭。具體到起訴後需要多長時間發出傳票,要看法院的效率,原則上不超過12天。法院將通過郵寄或專人送達的方式向被告及其親屬送達傳票。如果聯系不到被告,也可以公告送達。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可以傳喚被告人到庭,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開庭: (壹)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