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先開票後付款,相關的會計分錄應該怎麽做?下?是店鋪為妳整理的先開票後付款的會計分錄,希望對妳有幫助。
先開票後付款的會計分錄
、收款時的會計分錄是:借:銀?存款
貸:應收賬款
、解釋1、銷售商品已經將貨物交給對?,並開出發票,?論貨款是否收到都應確認銷售收?。貨款尚未收到形成了企業的?項債權,記?“應收賬款”科?。(“應收賬款”科?核算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應收取的款項。)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收回應收賬款時,應收賬款減少,記?貸?。分錄如上所述。
先開票後付款的法律風險
根據《中華?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發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所有單位和從事?產、經營活動的個?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付款項,應當向收款?取得發票。因此,在正常的商業交往中,應是賣?向買?交付貨物,買?在收貨後,當即或者在約定時間內向賣?結清貨款後,賣?才出具發票,發票為付款的憑證,付款?收到了發票,說明收款?確已收到了相應款項。
但是實際的在經濟交往中,“先開發票後付款”已經成為?種?較普遍的商務付款?式,付款?往往以財務?賬為由,要求收款?先開出發票掛賬,然後再付款,但這種付款?式是存在?定法律風險的。
先看兩則案例:
案例?:最?院判決發票是收款證明
江蘇南通?建集團有限公司在新疆維吾爾?治區?級?民法院提起對新疆創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訟稱:2000年7?31?,雙?簽訂了《建設?程施?合同》。對?程的開、竣?時間、施?範圍、?程款的給付及違約責任等都作了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後,南通?建依約施?,創天公司卻違約不按時?付?程款,雙?多次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變更付款?式,但創天公司仍不履?付款義務,導致?程多次停?,合同不能繼續履?。請求給付?程?款並賠償損失。
創天公司答辯稱其中?筆244萬元款項已經?付,有南通?建出具的發票為證;?南通?建認為2001年6?12?付?程款244萬元與事實不符,該244萬元是創天公司與南通?建協商準備付款,並要求南通?建先出具發票,南通?建於2001年6?14?開具了發票並交付給創天公司,但創天公司既未付款也未退還發票。
審新疆?院認為:發票只是完稅憑證,不是付款憑證,不能證實付款的事實,也不能證實收取款項的事實,付款?付款後應當索取並持有收據,以證明收款?已收取該款項,創天公司辯稱現?付244萬元,?收款收據證實南通?建已收取該款的事實,創天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財務憑證或收據等證據印證已付款的事實。故創天公司僅依據發票主張已付?程款244萬元的理由不能成?,不予?持。最?民法院在?審查明的事實與?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的情況下,對上述事項的觀點是:雙?爭議的244萬元應當認定為創天公司已經?付南通?建。創天公司持有南通?建為其開具的收款發票。發票應為合法的收款收據,是經濟活動中收付款項的憑證。雙?當事?對244萬元發票的真實性沒有提出異議,創天公司持有發票,在訴訟中處於優勢證據地位,南通?建沒有舉出有效證據證明付款事實不存在。?審法院認為發票只是完稅憑證,?不是付款憑證,不能證明付款事實的存在,曲解了發票的證明功能,應予糾正。
案例?:買家以收到發票作為其已付款的憑證
上海某甲電?商務公司出售辦公?品給上海某?機械公司,雙?約定?結30?付款。?開始雙?合作還算順利,某?機械公司在與某甲電?商務公司?結後,都能按期收到貨款,有時逾期付款?多?,某甲電?商務公司覺得還可以接受。後來某?機械公司賒購了?臺打印機和筆記本,達4萬多元。雙?結後,某甲電?商務公司業務員照例在30?後去收款。其時某?機械公司出現經營不善,?且對前?個?的辦公?品的質量不甚滿意,答復說暫時?錢,請給予暫緩?天,收到下?期?程款後就?付貨款。某甲電?商務公司業務員按以往做法,把發票交給某?機械公司財務。但之後這筆貨款久久不見?付。某甲電?商務公司已經停?供應辦公?品給對?,不斷催促付款。但對?直找借?推辭,拖了?年多。某甲電?商務公司的忍耐到了極限,到徐匯區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機械公司?即?付拖?的貨款4萬余元及其?款期間的利息。某?機械公司則提出其已經付款且獲得某甲電?商務公司的發票作為付款憑證。
本案中,原告或者可以申請法院進?證據保全,查封被告的會計賬本,如果是正規單位,其會計賬本上是掛賬待付,這筆款是放在應付款賬戶上,只要應付款賬戶上有這筆款未付,官司或者可以贏。但是原告考慮到,?來這種證據保全是有成本的,需要交保全費?,並且還要提供擔保;?來被告財務混亂,賬?都不太規範,做賬?的隨意性很?,收到發票後可能根本就不?賬,對律師的建議未予采納。最終盡管雙?在法官的積極推動下,達成調解,原告卻不得不承擔那些未經核實的莫須有的“產品質量問題”違約責任,最終只收回不到?半的貨款,為先開發票問題付出了代價。
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現實中賣家根據買家要求先開發票存在被認定為已付貨款的風險。
雖然法院有時會考慮到,商務活動中存在“先出發票,後付款”的做法,?要求付款?提供除發票外的付款憑證,但這?般適?於?額較?、習慣使?銀?轉賬的交易,如果雙?業務往來的?額?較?,並使?現?結賬的,基本不會存有銀?轉賬記錄,如果也沒有寫收據的慣例,也就?法要求買家提供反向付款的證明,這點對賣家極為不利。
那麽,實踐中企業就可能陷?了?個兩難的地步:先開具發票的話,存在即便實際對?不付款,也?被認定已付款的法律風險;如果不先開具發票,對?不肯?付貨款,對此問題該如何解決呢?現提供建議如下:
1、盡量先收款再開票;
2、如果需要先開票,在簽訂合同時,直接約定“由於本合同的采?‘先開發票後付款’的付款?式,故因本合同業務往來?由賣?提供給買?的任何發票,均不作為付款憑證”;這樣,?旦發?糾紛,該付款條件條款完全可以作為“發票不代表付款”觀點的.有?證據。這也是最好的解決?式。
3、盡量采?銀?轉賬的付款?式,如因?額?、習慣現?交易,那務必形成每筆付款均開收據的習慣。
4、對於沒有付款的發票,在發票背?寫上“未付款”或者“僅付款_____元”的語句;或者要求買?提供書?的貨款未付的對賬單或單據(務必要求加蓋公章或者財務章,樣式可參考下?圖例);或者交付發票過程全程錄?並留存。
案例?:未開具發票是否可以作為拒付貨款的理由?
2011年起,?曾及其丈夫?廖多次向?謝購買汽車零部件,雙?未簽訂書?買賣合同,?謝依約向?曾交付貨物,?曾向?謝?付貨款。2015年4?29?,?曾到?謝所經營的汽車配件經營部刷卡?付給?謝1.7萬元,並在POS機簽購單上簽名,同?,?謝提供?份收款收據,上?載明:“余?壹萬伍仟元整”,?曾在?謝提供的收款收據上簽名,確認尚?謝貨款1.5萬元。?條上未約定還款期限和逾期付款利息,也沒有約定要開具發票。之後,?謝據此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曾及其丈夫?廖?即?付貨款1.5萬元。庭審中,?曾及其丈夫?廖抗辯稱?謝長期以來均未開具相應發票,其有權拒付訟爭貨款1.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買賣合同中主義務具體為賣?交付貨物轉移貨物所有權,買?付貨款並受領標的物,履?開具發票義務並?合同的主要義務。在雙?沒有特別約定賣?提供發票的情況下,賣?提供發票不屬於主合同義務,僅是附隨義務。因此開具發票的義務與買?付貨款不能形成對待給付,不能構成賣?拒付貨款的同時履?抗辯權。因此本案中,買?僅以賣?未履?開具發票的義務?拒付貨款的理由不能成?,不予?持。 那麽,賣?據開發票,買?該如何維權?對此,依照《發票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應當開具?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全部聯次?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因此,要求
賣?開具發票屬於稅務部門的?政職權範疇,買?可向相關主管稅務機關通過投訴等途徑解決。
案例?:發票並?雙?存在合同關系的充分證據
2014年5?,甲公司起訴?超市?付22萬元?付貨款時並提交了?超市開具的發票來證明彼此存在合同關系。?超市則辯稱,甲公司持有的發票是其根據甲公司要求所代開,實際上雙?之間並?任何合同關系。最終,因甲公司未能提供雙?存在合同關系的其它證據憑證,說不清楚雙?之間交易的基本事實,法院最終駁回了甲公司的訴請。
對此,《最?民法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法律問題的解釋》第?條規定:“當事?之間沒有書?合同,?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應結合當事?之間的交易?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作出認定。”
先開發票後付款的法律風險規避?法
、發票是已付款的憑證在正常的商業交往中,應是賣?向買?交付貨物,買?在收貨後,當即或者在約定時間內向賣?結清貨款。依據發票管理相關規定,在付款後賣?才出具發票,發票為付款的憑證,付款?收到了發票,說明收款?確已收到了相應款項。
、“先開發票後付款”是?種商業交易習慣“先開發票後付款”在某些?業和領域,已為商家們所認同,成為?種商業交易習慣,?泛存在。
先開發票後付款的情形主要有如下?種:
1、買?要求財務部必須在見到發票後才能?付貨款,以此要求賣?先開發票,業務員憑發票從財務部領取貨款後付給賣?;
2、買?通知賣?結賬,賣?便將全額發票送?買?,買?作?員卻只先?付部分貨款,或者要求賣?次?來取款,或者以銀?暫時不能辦理等種種理由推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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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情形中,有善意的,有惡意的,亦有善意轉化為惡意的。
三、“先開發票後付款”存在法律風險
基於信賴的“先開發票後付款”交往中,往往缺乏相應的特別書?約定或者其他補充材料予以證明買?並未付款。當賣?為貨款起訴?法院時,雙?最基本的信賴喪失,誠信交易變成了訴訟對抗。此時,若買?以付款發票證明其已經?付貨款,賣?則處於不利的訴訟境況。
然?,買?卻遲遲不予付款,?奈之下,賣?將買?告上法庭。法庭上,買?稱拒絕付款的理由便是賣?已向其出具發票,說明全部貨款已付清,不同意再付款,發票即為付款憑證,?賣?不能向法院提交雙?在結算?式有特別約定的證據,也不能證明買?確實未曾付清款項。最後,法院只會依法判決駁回了賣?的訴訟請求。
誠然,賣?可依法申請證據保全。買?是正規企業,其會計賬簿上是掛賬待付,訟爭款項在應付款賬戶上,只要申請法院進?證據保全,查封買?的會計賬本,只要應付款賬戶上有這筆款未付,訟爭款項有望追回。但是,這種情節形下存在兩種弊端:
1、證據保全需要交納保全費?,並且還要提供擔保;
2、如果買?為惡意拒付提前準備或財務不健全,證據保全會毫?意義。
四、“先開發票後付款”的風險規避
“先開發票後付款”存在著極?的法律風險,若要規避這些風險,應當把握如下兩點:
1、?般情況,盡量在得款後再開發票;
2、如若買?堅持要求先開發票後付款,可要求買?在接受發票的同時,以書?形式簽下?份“先開發票,款未付或款?後再付”的單據,格式如下:
公司(賣?):
今為便於我公司?賬,收到貴公司送來發票張(發票號,?額?民幣?寫元),以上?額我公司尚未?付貴公司,現承諾將於年?全額?付,?此單據為證,以便貴公司記賬。
公司(買?)
年?
這種單據在送發票時要求對?簽字、蓋章,若對?表?拒絕,應當斷然拒絕對?“先出發票後付款”的要求,以防後患。
五、發票的出具管理,有章可循
發票的管理是有章可循的,發票不能輕易就向對?出具。《中華?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3條中規定: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第20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對外發?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應當向付款?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向收款?開具發票。
般納稅?必須按規定時限開具增值稅專?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後。然?,在現實中,提前常見,滯後亦不罕見。總?之,雙?建?在誠實信?基礎上的商業交易中,最為穩妥的解決?式便是依據相關規定,並輔以書?字進?相關約定。先開票後付款的會計分錄怎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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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應收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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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回應收賬款時,應收賬款減少,記?貸?。分錄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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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發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所有單位和從事?產、經營活動的個?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付款項,應當向收款?取得發票。因此,在正常的商業交往中,應是賣?向買?交付貨物,買?在收貨後,當即或者在約定時間內向賣?結清貨款後,賣?才出具發票,發票為付款的憑證,付款?收到了發票,說明收款?確已收到了相應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