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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見證人和取樣員有區別嗎?

有區別,區別如下:

1.取樣員屬於施工單位,負責陪同取樣(現場取樣由工人帶)。見證人是監理單位的,看著取樣員拿就行了(要求是怎麽要求取樣員拿)。

2.見證人和取樣人員應當對樣品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

3.見證取樣人因自己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應當追究見證人過失責任。如果是故意隱瞞工程質量問題,造成問題,就更要追究責任了。如果故意隱瞞是基於第三人或者單位的教唆,那麽第三人和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見證人必須取得見證人證書,並得到業主的授權。授權後,見證人只能承擔授權項目的見證工作。所有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必須按規範要求進行見證取樣和出廠試驗,試驗報告應包含在質保資料中。

擴展數據:

見證人員:①見證材料取樣和試件制作;②在試件或其包裝上做標記;(3)填寫見證記錄臺帳。

見證要求:1。見證實驗室必須經省級(或以上)技術監督局計量(CMA)和質量(CMC)認證,並具有省級(或以上)質監部門頒發的乙級(含乙級)以上檢測資質證書的實驗室。

2、見證人必須持有試驗資格證書,見證人對見證樣品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

3.樣品或其包裝應進行標記和密封。標記和印章應標明樣品名稱、樣品數量、項目名稱、取樣位置和取樣日期,並由取樣人和見證人簽字。

4.承擔見證試驗的實驗室在檢查並確認樣品上的見證標記和印章無誤後,方可進行試驗;否則,應拒絕測試。

5.見證檢測報告必須由見證人簽字蓋章,並加蓋“見證檢測”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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