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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官久拖不判的原因是什麽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最長是三個月。遇到久拖不判的情況,可以向院長或者上壹級法院的監察室投訴,要求盡快審結,並要求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案件承辦法官進行處理。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如遇久拖不判可以到該法院的紀檢部門反映,紀檢部門會催辦的;到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反映,由檢察院提出糾正違法通知;到上級法院反映,由上級法院刑庭督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