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委托書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委托書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委托書的具體內容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聯系方式等。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關系;委托期限;委托的原因;委托的權限範圍;受托人是否有權委托;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房屋委托書不得含有委托立遺囑、贈與等內容。

近年來,隨著房屋流通和抵押數量的不斷增加,與之相關的房屋委托書公證量也急劇膨脹。但在辦理過程中,壹些具體問題和環節存在不同的操作模式,導致委托書公證程序是否規範、公證書是否有效的模糊不清。

中國公證協會業務規則委員會副主任、黑龍江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處長賈向明表示,過去對房屋委托書應包括哪些內容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經常造成委托書“缺失”。指導意見詳細規定了房屋委托書應當包含的內容,特別是明確了“委托書不得含有設立遺囑、贈與等依法應當由本人執行的內容”以及多人委托或多人受托情況下的處理方法。

是否對房屋所有權和委托人的婚姻狀況進行實質審查,壹直是業內爭議較大的問題。本指導意見為公證員辦理房屋委托書公證提供了兩種不同的方式:壹種是依據《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八條證明委托人在房屋委托書上的簽名(印章、指紋)和簽署日期;另壹種是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證明委托行為及委托人的簽名(印章、指紋)和簽字日期。

賈向明認為,通過規定兩種辦證方式,有望解決房屋委托書公證采取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的問題。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公證應當以審查的方式進行;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當進行實質審查。

此外,指導意見規定了“監護權證明和為被監護人利益處分房屋的擔保”的辦理方式,從而解決了監護人處分被監護人全部房屋的委托書公證能否辦理的問題。同時肯定了房屋委托證書中“批註”的做法,並增加了錄音錄像或鑒定的輔助方法。

夫妻財產協議公證不得委托他人辦理。

“《關於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公證的指導意見》對於推進夫妻財產約定公證、規範公證機構認證行為具有重要意義。”中國公證協會業務規則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誌權對該指導意見給予了積極評價。

陳誌權認為,指導意見靈活界定了當事人的範圍,明確規定“夫妻雙方申請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公證,應當共同向公證處提交,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考慮到實踐中,很多當事人申請婚前財產協議公證,指導意見做了彈性規定,“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就各自婚前財產的歸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等事項簽訂財產協議的,公證機構可以參照本指導意見。前款所稱財產協議,應當載明以結婚登記為生效條件的協議內容。”

該指導意見全面規定了夫妻可以約定的財產範圍。夫妻財產協議不僅規定了“正財產”,還規定了“負財產(債務)”。“夫妻財產協議可以約定全部夫妻財產,也可以約定部分夫妻財產;婚後所有財產可以約定,婚前所有財產也可以約定;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生活費的負擔和債務清償責任,也可以約定婚姻關系終止時的財產分割。”

指導意見第八條規定,公證機構應當重點審查原財產權屬證書是否有可疑之處,夫妻雙方約定的財產權屬是否明確。

“這壹規定合理界定了公證機關的審查責任和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即夫妻財產約定涉及的產權真實性主要由夫妻雙方自行核實,公證機關的主要責任是核實約定財產的權屬是否明確,這對提高辦證效率、降低辦證費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陳誌權說。

公證機構要重點告知當事人,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是對內的(指夫妻)和對外的(指第三者),在指導意見中也有明確規定。

債權文書公證應當由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申請。

在中國公證協會業務規則委員會主任委員劉江看來,《關於具有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和出具執行證明的指導意見》對於增強公證書的法律效力,實現公證目的,減少訴訟具有重要作用。

指導意見規定“當事人申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的,應當由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向公證機構提交。保證人(包括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反擔保人,下同)承諾接受強制執行第三人擔保的債權文件的,保證人應當向公證機關提出申請。申請簽發執行證書應由債權人向公證處提出。”

在劉江看來,這壹規定消除了關於保證人是否必須申請具有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的爭論,進壹步明確了在出具執行證明的過程中只有債權人可以申請,澄清了債務人也需要申請出具執行證明的誤解。

針對在出具執行證明前,債務人不配合公證處核實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義務事實的問題,《指導意見》規定了“約定核實”的模式,即, “公證處可以指導當事人在出具執行證書過程中,對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和債務人(包括保證人)的核實方式作出約定”,“當事人對核實方式有約定的,按照當事人約定的方式進行核實; 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本指引第九條的規定自行決定核查方法。”

近年來,壹些當事人試圖通過強制公證來追回非法債務和非法轉移財產,以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對此,《指導意見》規定“當事人就履行過程中的糾紛或者違約行為訂立新的協議,並向公證處申請對新的協議進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的,公證處可以受理,但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真實、合法的原債權證明材料,並以適當方式對證明材料進行核實。

參考數據

法律快車。法律快報[引用時間2018-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