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借據:通常是債務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寫“借條”不僅要註意寫“借條”時的事項,還要註意“借條”產生的原因,即為什麽欠錢。因為原告出具的“欠條”不僅要證明欠款事實,還要證明欠款的合法性,並寫明理由,這也說明了欠款的合法性;非法欠款得不到法院支持。比如因賭博、販毒等原因,只要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法院就不會支持此類訴訟請求;借據:指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用於證明借款事實;借物品時,有時出借人會要求對方打“借條”。寫“借條”要註意幾個問題:1。明確借貸雙方的真實姓名(以身份證和戶口本登記的為準)。在“借條”的右下角,借款人親自簽上自己的真實姓名。2.最好在“借條”中約定利息、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事項;3、“借條”必須能清楚描述借款事實。至於貸款金額,最好先用阿拉伯數字寫,再用大寫中文數字寫壹次。區別:借條本質上是借款合同,體現的是借款的契約;欠條實際上是雙方過去經濟往來的結算;體現債權債務的純粹碎片化;而不是合同。原因:借條是借的,欠條是欠的;時間:白條壹般在交割日出具;欠條壹般在結算日出具。收據:債務人償還債務;債權人發行憑證來證明他們過去的交易。收條,或者說是托管人向委托人出具的確認收到標的物的憑證,與借條、白條完全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貸款的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