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第九條。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證明出入登記制度、更換和報廢登記制度,並建立臺賬進行管理和備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嚴格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制定本省發放程序的具體規定。
第十條各級管理和使用單位應妥善運輸和保管《出生醫學證明》。由於意外事故,受潮、損壞或丟失等。,其數量和編碼應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處理。
法律依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第九條。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證明出入登記制度、更換和報廢登記制度,並建立臺賬進行管理和備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嚴格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制定本省發放程序的具體規定。
第十條各級管理和使用單位應妥善運輸和保管《出生醫學證明》。由於意外事故,受潮、損壞或丟失等。,其數量和編碼應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