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 * *有三部分:(1)處方前言包括醫院全稱、科室、患者姓名、性別、年齡、日期等。可添加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處方還應當包括患者識別號、經辦人姓名和識別號;(2)處方方處方頭處方以“R”或“RP”開頭,表示服用以下藥物;接下來是處方的主要部分,包括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等;(3)處方附言包括醫生、藥師、價格評估員的簽名以示負責,簽名必須簽全名。處方原則上不得更改。如有更改,處方者必須在更改處簽名以示負責。處方中常用的縮寫。
2004年9月1日起,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布的新制定的《處方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醫院醫生在使用處方時將更加“守規矩”。對於百姓來說,看病開藥有四大變化:
新的《處方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格式統壹印制,必須包括機構名稱、處方號、患者信息、藥品金額等10多項內容。麻醉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和普通處方的打印紙應分別為淺紅色、淺黃色、淺綠色和白色,並在處方右上角標明字樣。
開處方時禁止寫“天書”,醫生必須用規範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藥品的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的劑量和數量應當用阿拉伯數字書寫,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的處方應當分別開具,其中西藥和中成藥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品。
處方藥用量不超過7天。對於處方藥的用量,醫生壹般不允許開超過7天的處方;急診處方壹般不得超過3天;特殊情況下,處方劑量可適當延長,但醫生必須註明原因。而且,處方只在開具當天有效。如需延長有效期,開具處方的醫生應註明有效期,但最長不得超過3天。
處方壹般當天有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必須有醫生標註並簽字。可以是電子版,但是要打印出來,醫生簽字後才有效。
為降低患者就醫成本,規定除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戒毒藥品外,醫院不得限制患者憑處方到其他醫院或者藥店購買藥品。為此,辦法還規定,醫生書寫藥品名稱時,必須以國家認可並公示的藥品名稱為準。藥品的簡稱或簡稱必須是國內常用的。醫院或醫生不得自行編制簡稱或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