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在配藥的過程中,壹定要核對四對和十對。什麽是四對和十對?

在配藥的過程中,壹定要核對四對和十對。什麽是四對和十對?

對於調查方,受試者、姓名、年齡等。

根據《處方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藥師在調配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調查方、受試者、姓名、年齡;核對藥品、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和數量;查配伍禁忌,討論藥物的特性、用法、用量;檢查臨床診斷用藥的合理性。

配藥完成後,藥師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印章。藥師應當每日編制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編號。藥師不得調整不規範或者合法性無法判斷的處方。醫療機構應當將本機構基本藥物供應目錄中同類藥品的相關信息告知患者。

擴展數據:

四查十對的相關要求規定:

1.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和被取消處方權的醫生不得處方。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

2、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在醫療機構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醫師出現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醫療機構取消醫師的處方權。

3.調配處方藥的醫療機構應當妥善保管處方。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儲存期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儲存期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儲存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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