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範經濟糾紛並對單位或會計人員造成不利後果,應該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壹)以單位名義出具的條據必須加蓋出具單位公章
根據民法原理,單位出具的條據,既蓋了公章,個人又簽字的,除條據上另有特殊說明外,視為單位行為,個人不論與出具單位關系如何,均推定為經辦人。如果上述條據收起訴訟,人個不作為當事人處理,但如果應有單位蓋章而未蓋章的,只有個人的蓋章或簽名的,即使已寫有單位名稱,如果持據方不想找單位或出具條據單位不認賬,蓋私章或簽名的個人將會在訴訟中成立為被告。
(二)認真防範無效代簽及冒簽冒領條據
1、代簽。屬於代簽的條據,條據的收款人事後不承認,原因壹般為代簽方法不規範,代簽字辦理借、領、收款時,不簽自己即代簽人的姓名。這樣,事後發生糾紛時,被代簽人說自己實際沒有收到款項也沒有簽字而不予認賬,代簽人因沒有簽寫自己姓名,事後壹賴了之也奈何他不得,甚至糾紛發生時已記不起是誰代簽。因此,對於代簽字的,都必須同時由代簽人書寫被代簽人和代簽入兩個人的姓名,代簽人自己簽名後應加代字並將姓名和代字置於括號中。
2、冒簽。指冒用他人姓名即法定收款^的姓名簽字。實踐中,這種糾紛案發率較高,原因是不少人對簽字的條據不附加條件,只要壹見到簽字條據特別是熟人的簽字條據就深信不疑,給心術不正者甚至壞人代簽冒領提供了便利。
防範的方法應是:①對於自己不能熟練鑒別真偽的簽字人,應要求其當面簽字;②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在對方已簽字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電話聯系方式核實條據業務,順便核實簽字。
(三) 妥善處理好簽字、簽章問題
壹些屬礙於面子的簽字業務,由於收款人是付款人的領導或要好者,付款人不好意思要收款人出具借、領條或欠條等,事後收款人賴賬或忘記,造成糾紛則付款被動。防範的方法是:對於不好要求其親自寫借條、收條、領條、欠條的,可以由會計人員事前寫好應寫的條據,只將條據的簽名或蓋章處空著,這樣做壹般都可以收到預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