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每個月發放工資並沒有工資條和明細表,只叫妳簽名,這種的行為明確地說:不犯法,但涉及違反規定侵害職工合法權益。
相信之前在很多中小民企每個月發放工資的時候,人事部門是最忙碌的,編制工資表,工資條,計算每壹位職工的月度薪資,隨後通知全部職工來人事部門領取工資條。財務部門需要提前在銀行領回來現錢用於給職工發放工資,另外需要每壹位職工在工資表上簽字。之前領工資的時候,總是在財務部門門口排著隊,財務出納總是躲躲閃閃的,生怕妳看見別人的工資待遇。
如今這種的場景再也找不到了,基本都被銀行代發工資形式所替代。依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務必書面形式記錄支付員工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向員工提供壹份其本人的工資明細。
之所以《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公司要向職工出具工資條,就是為了能讓職工知道自己每個月的工資待遇是多少,公司的外罰是多少,這些外罰項目是否合規管理。借助這種的行為讓職工享有知情權。綜合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公司不給職工工資條並不犯法,只是違反規定罷了。
對這類事情我本人建議如下所示:假如職工對計算的工資待遇有質疑,可以向公司的人事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予以溝通交流;或者職工本人需要的話,也可以向人事部門去索要自己的工資條,這全是合理的。假如公司不發工資條或者職工與公司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