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檢驗鑒定12種。5月65438-5月1,2065438根據新的交通事故處理規定,事故認定等費用由交管部門承擔。交通事故鑒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指派或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維修、分析、判斷的調查流程。常見的交通事故鑒定包括法醫鑒定、物證鑒定、車輛鑒定、道路鑒定、事故原因鑒定和財產損失評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交通事故的維修鑒定應當具有專業性,即當事人的身心狀況的維修具有高度的專業性,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為了及時、正確處理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設立專門機構,主要承擔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為了讓案件的處理公平公正,傷殘評估、車輛評估、司法精神病鑒定都可以由有資質的社會機構承擔。同時,符合條件的維修、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布符合前提的維修、鑒定、評估機構,辦案單位可以向當事人介紹這些機構,由當事人選擇。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十六條鑒定人應當在鑒定後出具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應當載明委托人、委托鑒定的事項、提交鑒定的有關材料、鑒定時間、依據和結論性意見,並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專家意見是通過分析得出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鑒定人對鑒定意見負責,不受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幹涉。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重新鑒定: (壹)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有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鑒定意見正確的;(二)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和條件的;(三)專家意見明顯不足的;(四)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5)鑒定人本應回避而未回避;(六)虛假或損毀材料的;(七)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況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批準重新鑒定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