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進壹步落實國家電網公司頒布的《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國網安監[2005]83號)(以下簡稱《安全規程》)的規定,公司根據安全生產相關法規、標準、制度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在總結各管理處工作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制定《國家電網運行有限公司工作票管理規定》。第二條為了加強工作票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和標準化,防止事故發生,保障跨區域DC輸電工程的安全穩定運行,特制定本規程。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系統各單位對所轄設備的工作。第二章工作票管理的職責分工第四條各管理處主管生產的副經理(總工程師)是工作票管理的負責人。第五條各管理處生產技術部負責工作票制度實施的管理。安監部門負責工作票制度的制定、實施、監督和考核。第六條公司所轄各管理處安全員每月對本部門執行的工作票進行65,438+000%的檢查,部門負責人每月對本部門執行的工作票進行30%的抽查,管理處安全監督部每月對執行的工作票進行至少30%的抽查,管理處領導每月對執行的工作票進行至少65,438+00%的抽查。不合格的工作票應在統計分析記錄中註明,並提出改進建議。第三章工作票所列人員基本條件第七條壹般要求公司系統各單位員工必須在各管理處接受相關安全、技術和業務培訓,掌握相關規章制度,熟悉現場設備,並通過相關崗位考試後,方可進行現場工作。對於公司以外的人員,如果參加公司下屬單位的現場工作,必須經過管理處或下屬單位組織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經考試合格。第八條工作票簽發人應是熟悉人員技術水平、設備情況、安全規程並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的生產負責人或技術人員,或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批準(帶電工作工作票簽發人還應具有帶電工作的實際工作經驗)並以文件形式公布的人員。第九條變電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當由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熟悉值班人員工作能力並掌握安全規程的人員擔任。線路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具有壹定工作經驗、掌握安全規程、熟悉工作班成員工作能力、熟悉工作範圍內設備的人員。帶電作業負責人:具有壹定工作經驗、掌握安全規程、熟悉班組成員工作能力、熟悉工作範圍內設備、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第十條變電工作許可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工作經驗並掌握安全規程的值班人員。線路工作許可人:具有壹定工作經驗,熟悉安全規程,熟悉工作班成員工作能力,熟悉工作範圍內設備的人。第十壹條專職監護人:應當由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掌握安全法規的人員擔任。第12條工作班成員應熟悉設備,掌握安全規程。第四章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職責第十三條工作負責人(監護人)1。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2.負責檢查工作票中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整,工作許可證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情況,必要時進行補充。3.工作前,向工作班成員告知危險點,解釋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並確保每個工作班成員都知道。4.嚴格執行工作票中列出的安全措施。5.督促和監督工作班成員遵守安全規程,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落實現場安全措施。6.工人階級成員的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變化是否恰當。第14條工作許可證持有者1。變電工作許可證持有者1)負責審查工作票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2)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時是否補充。3)負責檢查和維修設備,防止突然呼叫的危險。4)即使對工作票所列內容有很小疑問,也要向工作票簽發人問清楚,必要時進行詳細補充。2.線工作許可人1)審查的必要性。2)停線、送電、工作許可命令是否正確。3)接地等允許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整。第十五條專用守護者1。界定被監護人和監護範圍。2.工作前向病房講解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註意事項。3.監督被監護人遵守安全規定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第十六條工人階級成員1。熟悉工作內容和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識別工作中的危險點,履行確認程序。2.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對自己在工作中的行為負責,關心工作安全,監督安全規章制度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執行。3.正確使用安全儀器和勞動保護用品。第五章工作票的使用和種類第十七條電氣設備及相關場所必須實行工作票制度。相關場所工作:指在換流站(變電站)設備區工作,工作與電氣設備無關。如:綠化、下水道疏通、建築維護。第十八條電氣設備及相關場所工作的工作票有以下10種:1。國家電網運營有限公司第壹類工作票;2.國家電網運營有限公司第二種工作票;3.國家電網運營有限公司換流站帶電作業工作票4份。國家電網運營有限公司壹線工作票;5.國家電網運行有限公司線路第二種工作票;6.國家電網運行有限公司帶電作業工作票。國家電網運行有限公司電力電纜第壹張工作票;8.國家電網運行有限公司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9.國家電網運行有限公司事故搶修清單;10.國家電網運行有限公司二級安全工作措施票。第六章工作票管理規定第十九條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證持有人應當在每年春季檢修工作開始前以文件形式公布。第二十條工作票應采用統壹的票面格式:按照國家電網公司《關於印發國家電網運行公司操作票和工作票的通知》(國網運行安[2005]44號)的要求。第二十壹條工作票必須統壹編號,壹年內不能有重復編號。第二十二條工作票應由工作負責人或簽發工作票的人根據工作需要填寫。填寫時檢查壹次接線圖。用黑色或藍色鋼筆填寫工作票,不得使用紅色鋼筆或鉛筆。工作票壹式兩份,內容正確,字跡工整清晰,不得任意塗改。計劃停電時間和開關、斷路器及設備的數量不得改變。如有塗改,原票無效。填寫完畢的工作票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簽字後方可執行。第二十三條工作票應保存在工作場所,由工作負責人保管;另壹份由工作許可證持有,按價值交接。操作人員應在操作值班記錄中記錄工作票的編號、工作任務、權限和結束時間。第二十四條已完成的工作票、無效(未執行)工作票應在“備註”欄中間加蓋“已完成”或“無效”字樣。作廢的工作票應註明作廢原因。第二十五條終結、作廢(未執行)的工作票,保管單位應妥善保管。封面每月由專人整理、分類、裝訂,並註明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保存期為壹年,不得丟失。第二十六條工作票、緊急搶修命令,壹份交換流站(變電站)保存,另壹份由工作負責人返回簽發單位保存。第二十七條各管理處每年至少開展壹次全面推行工作票制度標準化、規範化培訓。工作票所列人員應至少每年接受壹次手工填寫工作票的培訓,並進行總結和分析。第二十八條換流站第壹張工作票的填寫工作包括:1。高壓設備上的工作需要全部或部分停電。2.修理高壓電機。3.在二次系統和照明回路上工作:1)當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和儀表及二次回路的檢查和試驗在高壓室的外殼內或導電部分小於安全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表2-1規定的安全距離時,必須切斷高壓設備的電源;表2-1設備不停電安全距離(kV) 10及以下(13.8) 20、35 66、10 220 330 500安全距離(M) 0.70 65438。3)通信系統和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及其他復用通道(包括載波、微波、光纖通道等)的維護和聯動試驗。)需要切斷高壓設備電源或采取安全措施;4)在繼電保護出口跳閘的發電機組的熱工保護、水車保護及相關回路上工作時,必須將高壓設備斷電或采取安全措施;5)需要切斷高壓設備電源或采取安全措施的照明和其他回路作業。4.其他需要關閉高壓設備或采取安全措施的工作。第二十九條換流站第二種工作票填寫工作為:1。在控制面板、低壓配電盤、配電箱和電源幹線上工作。2.二次系統及照明回路工作:1)運行中繼電保護裝置、安全自動裝置、自動監控系統的原整定值改變時,不影響壹次設備的正常運行;2)連接在電流互感器或電壓互感器二次繞組上並安裝在櫃內的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被保護的高壓設備可繼續使用或不需采取安全措施;3)在繼電保護裝置、安全自動裝置、自動監控系統及其二次回路中,以及在通信復用通道設備的維護和試驗工作中,可以在不停機或不采取安全措施的情況下使用高壓設備;4)在照明線路上工作時,不必切斷高壓設備電源或采取安全措施。3.非操作人員使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來定相或使用鉗形電流表來測量高壓電路的電流。4.在距離大於安全規程表2-1(變電站和發電廠的電氣部分)的相關場所和帶電設備外殼上工作,以及不能接觸帶電設備的導電部分的工作。第30條填寫換流站帶電作業工作票的工作是:帶電作業或與附近帶電設備的距離小於《安全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表2-1規定的工作。事故搶修帶電作業還應填寫帶電作業票。第31條填寫線路第壹張工作票的工作為:1。在同桿架設的多回線路中的停電線路或部分停電線路上作業。2.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設備上工作。第三十二條填寫線路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1。在帶電線路的桿(塔)上工作。2.在運行的配電設備上工作。3.大於安全規程表5-1規定的安全距離的工作(電力線路部分)。安全表5-1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與帶電導線之間的最小安全距離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 10及以下0.70 220 3.00 20、35 1.00 330 4.00 66、10 10 1.50 500 5.00第33條工作事故搶修帶電作業還應填寫帶電作業票。第三十四條填寫電力電纜第壹種工作票的工作是:高壓電力電纜需要停電的工作。第三十五條填寫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是:高壓電力電纜不停電的工作。第三十六條填寫事故搶修單的工作是:如果發生事故,4小時內可以完成搶修,否則填寫變電站第壹張工作單。第三十七條填寫二次安全生產措施票的工作為:1。拆除並連接運行設備的二次回路。2.在對維護設備進行隔離措施時,必須斷開、短路和恢復與操作設備相連的二次回路。第三十八條在壹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得相互兼任。第三十九條第壹種工作票和電力電纜第壹種工作票,檢修單位應在工作前壹天16前將工作票交付值班運行人員。以便做好壹切準備。臨時工作可在工作開始前移交給值班操作人員。第四十條第二種工作票、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搶修單、檢修工作單位可在工作前移交給運行值班人員。第四十壹條電力線路第壹次工作票應在工作前壹天簽發,並移交給工作負責人。第四十二條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可以在工作開始前簽發,並移交給工作負責人。第四十三條電力線路事故搶修前的搶修形式。第四十四條二級工作安全措施票在工作前簽發,並交給工作負責人。第45條運行值班人員接到工作票後,應根據工作任務和停電範圍,認真檢查工作票中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善並符合現場條件。第46條第壹張工作票應每天關閉。工作負責人與運行值班人員核對施工現場無誤後,雙方簽字並填寫收工時間後方可收工。第二天開工時應重新辦理工作許可手續,雙方簽字後方可開工。第四十七條第二種工作票每天關閉,工作班人員清掃工作現場,打開封閉道路,將工作票交還值班人員。第二天復工時,應取得工作許可證的許可,取回工作票,並由運行值班人員記入值班記錄。第四十八條工作完成後已拆除的線路,如發現問題需重新登桿(塔)。1.未向許可人匯報工作的,工作負責人應在重新檢查電氣懸掛接地線後,指派專人登桿(塔),其他人員不得擅自登桿(塔)。2.如果工作已經向許可人匯報,無論線路是否通電,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意見都必須向許可人匯報,等待重新履行許可手續。在取得工作許可證的許可令後,才能重新安排和處理安全措施。第四十九條電氣事故應急搶修1。事故搶修應由專人監護進行,同時應按照安全規程的規定采取安全技術措施,並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後方可開工。2.電氣事故的緊急搶修應記錄在值班記錄中。第五十條在二次系統工作時,除正確填寫工作票外,還應填寫“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做好安全措施工作。工作結束後,恢復與運行設備有關的接線,拆除臨時接線,檢查設備內無異物,屏幕信號和各種設備處於正常狀態,相關連接件和開關的位置恢復到工作許可前的狀態。在執行和恢復過程中,不允許變更執行人和恢復人。第51條二次系統工作結束後,運行值班人員應進行驗收,檢查各種臨時措施是否恢復,記錄應填寫清楚,並在工作票結束前簽字。第五十二條管理處應制定相應的工作票檢查和考核辦法。第五十三條填寫工作票的規定見附件壹。第五十四條工作票管理流程圖見附件二。第七章由其他單位負責的檢修工作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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