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壹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刊國徽或五角星。
二十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後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發機關應規範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壹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刊國徽或五角星。
二十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後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發機關應規範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