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條例》、《公務用槍配備辦法》、《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賦予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權力,突出了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使用武器警械受法律保護,規範槍支管理。
但在詹偉看來,這些年的實踐證明,由於種種限制,警察不敢用槍,已經極大地威脅到了自身的安全。由於警察無法判斷使用槍支的適當性,膽小怕事,不知道如何使用槍支,導致警察在執行公務中受到暴力時舉棋不定,難以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害。
“現行《人民警察法》對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規定只有4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條例》有5章17條規定,但比較籠統,設計不夠嚴謹,導致實踐中警用槍混亂,引發公眾爭議。”
中國警察射擊的規定如下:1。人民警察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制止違法犯罪行為;2、根據需要,可以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使用;3、使用警械無法制止,或者沒有武器制止,可能產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武器;4、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眾* * *安全的行為,經警告無效後,可以開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也認為,1995《人民警察法》實施已經20多年了,社會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而且武器的使用在實踐中非常復雜,也存在壹些濫用武器的問題,需要法律明確規定和授權。
如遇暴力襲警危及生命安全,可以開槍。
與現行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訂草案增加了可以對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實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抗拒抓捕或者逃跑的;實施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為或者實施後拒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在押罪犯暴動、暴亂、殺人、逃跑、搶劫上述人員或者幫助實施上述行為的;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遭受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以暴力、危險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