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電子簽名法的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互聯網的全面爆發也是是電子簽名正式走向人們視野的壹個催化劑。電子簽名行為的法律效力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是指在電子簽名過程中使用的,將電子簽名與電子簽名人可靠地聯系起來的字符、編碼等數據。它是電子簽名人在簽名過程中掌握的核心數據。唯有通過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的歸屬判斷,才能確定電子簽名與電子簽名人之間的同壹性和準確性。因此,壹旦電子簽名制作數據被他人占有,則依賴於該電子簽名制作數據而生成的電子簽名有可能與電子簽名人的意願不符,顯然不能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這壹項規定是對電子簽名過程中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歸誰控制的要求。這裏所規定的控制是指壹種實質上的控制,即基於電子簽名人的自由意誌而對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的控制。在電子簽名人實施電子簽名行為的過程中,無論是電子簽名人自己實施簽名行為,還是委托他人代為實施簽名行為,只要電子簽名人擁有實質上的控制權,則其所實施的簽名行為,滿足本法此項規定的要求。3、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采用數字簽名技術的簽名人簽署後,對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壹定的技術手段來驗證其所收到的數據電文是否是發件人所發出,發件人的數字簽名有沒有被改動。倘若能夠發現發件人的數字簽名簽署後曾經被他人更改,則該項簽名不能滿足本法此項規定的要求,不能成為壹項可靠的電子簽名。4、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電子簽名的壹項重要功能在於表明簽名人認可數據電文的內容,而要實現這壹功能,必須要求電子簽名在技術手段上能夠保證經簽名人簽署後的數據電文不能被他人篡改。否則,電子簽名人依據壹定的技術手段實施電子簽名,簽署後的數據電文被他人篡改而卻不能夠被發現,此時出現的法律糾紛將無法依據本法予以解決。電子簽名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因此,要符合本法規定的可靠的電子簽名的要求,必須保證電子簽名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都能夠被發現。壹項電子簽名如果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可以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並具有法律效力。以上就是電子簽名行為的法律效力的介紹,很多人認為電子簽名就壹定沒有法律效力或者電子簽名與書寫簽名具有同等效力的說法,都是不準確的。電子簽名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決於電子簽名的生效的要件。
法律客觀:電子簽名的定義為以數字形式所附或在邏輯上與電子記錄有聯系的任何字母、文字數字或其他符號,並且執行或采納電子簽名是為了證明或批準電子記錄。數字簽名定義為通過使用非對稱加密系統和哈希函數(hushingfunction)來變換電子記錄的壹種電子簽名,使得同時持有最初未變換電子記錄和簽名人公開密匙的任何人可以準確地判斷:(1)該項變換是否是使用與簽名人公開密匙相配的私人密匙作成的;(2)進行變換後,初始電子記錄是否被改動過。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數字簽名是電子簽名的壹種。新加坡《電子交易法案》中電子簽名的定義對采用什麽方式和技術沒有規定,僅要求該方式或技術要與電子記錄有聯系並為了證明或批準電子記錄。而數字簽名定義則明確規定采用何種技術,即非對稱系統和哈希函數。數字簽名是通過密碼算法對數據進行加、解密變換實現的。數字簽名的特點是:它代表了文件的特征。文件如發生改變,數字簽名的值也將隨之而發生改變;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數字簽名。在傳輸過程中,如有第三人對文件進行篡改,但他並不知道發送方的私人密鑰,因此,解密得到的數字簽名與經過計算後的數字簽名必然不同。這就提供了壹個安全的確認發送方身份的辦法。制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未及時告知有關各方、並終止使用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未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真實、完整和準確的信息,或者有其他過錯,對電子簽名依賴方、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