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病歷書寫的基本標準
第十條需要患者書面同意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不能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簽字;為搶救患者,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不能及時簽字的,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可以簽字。
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告知患者近親屬,並由患者近親屬簽署知情同意書,及時記錄。如患者無近親屬或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應由患者法定代表人或相關人簽署同意書。
第二十三條手術同意書是指手術前經治醫師告知患者擬施行的手術,患者簽署是否同意手術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術前診斷、手術名稱、術中或術後可能出現的並發癥、手術風險、患者簽名、主治醫生和手術者簽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