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名,調解書無效。調解協議自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人民調解委員會蓋章之日起生效。根據《人民調解法》第三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二)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妨礙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權利。第二十九條調解協議可以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二)爭議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和當事人的責任;(三)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調解協議自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人民調解委員會蓋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各執壹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