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當出現系統突發事件或網絡故障等情況持續無法打印電子印章時可取出該機構用印

當出現系統突發事件或網絡故障等情況持續無法打印電子印章時可取出該機構用印

當出現系統突發事件或網絡故障情況,持續無法打印電子印章時,可取出該機構用印

電子印章是指電子數據表現形式的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可用於電子文檔之中,可用於多方電子合同及協議的網上簽約和異地簽約、企業內部審批、勞務合同簽署及文件歸檔、政府部門的發文及日常政務辦理等。

印章制作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采集用章單位或者機構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經營者、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和聯系方式,經辦人的現場影像信息,電子印章制作信息;

2.電子印章制作完成後的24小時以內,應當將規定的信息向公安機關備案;

3.電子印章應當存儲於符合國家密碼管理要求的專用設備中,嚴格保管;

4.不得擅自更改、刪除電子印章制作信息;

5.不得泄露、非法使用因經營活動而獲取的單位或者機構及個人相關信息;

6.電子印章檔案材料至少保存五年,以備查驗;

7.經營場所的視頻監控資料至少保存90日,不得擅自刪改、復制、泄露;

8.對超過三個月未領取的電子印章,應當登記造冊、註銷,並向公安機關備案;

9.發放電子印章時應當向單位或者機構出具《電子印章制作證書》。

電子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

《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章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章第十四條指出:“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