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出現系統突發事件或網絡故障情況,持續無法打印電子印章時,可取出該機構用印
電子印章是指電子數據表現形式的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可用於電子文檔之中,可用於多方電子合同及協議的網上簽約和異地簽約、企業內部審批、勞務合同簽署及文件歸檔、政府部門的發文及日常政務辦理等。
印章制作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采集用章單位或者機構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經營者、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和聯系方式,經辦人的現場影像信息,電子印章制作信息;
2.電子印章制作完成後的24小時以內,應當將規定的信息向公安機關備案;
3.電子印章應當存儲於符合國家密碼管理要求的專用設備中,嚴格保管;
4.不得擅自更改、刪除電子印章制作信息;
5.不得泄露、非法使用因經營活動而獲取的單位或者機構及個人相關信息;
6.電子印章檔案材料至少保存五年,以備查驗;
7.經營場所的視頻監控資料至少保存90日,不得擅自刪改、復制、泄露;
8.對超過三個月未領取的電子印章,應當登記造冊、註銷,並向公安機關備案;
9.發放電子印章時應當向單位或者機構出具《電子印章制作證書》。
電子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
《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章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章第十四條指出:“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