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方能證明,是本人簽的假名字,此合同有效;若為別人幫妳簽的假名字,則合同無效。訂立合同中不使用真名簽名,屬於欺詐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果簽的假名雖與戶籍登記不壹致,但屬於日常活動中用來表示行為人意思的其他名稱,如果該簽名行為是行為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並未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經簽名的合同應屬於符合雙方合意的有效合同。如果行為人在對他人利益有侵害的可能性的前提下簽的假名,使對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違背自身的真實意思,則行為人的簽名行為效力待定,該合同可撤銷或變更。委托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但是收養協議、離婚協議、遺贈撫養協議牽涉到人身性質的合同必須由當事人自己辦理,不能由他人代簽。綜上所述,非本人簽署的合同是否無效,這個還要看當事人是否有明確的委托讓其簽字人代為簽訂。如果沒有當事人的明確委托,擅自代為簽字,這樣的情況在法律上是會被認為無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壹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