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轉賬憑證用於記錄與貨幣資金收付無關的轉賬業務;專用轉賬憑證適用於所有沒有專用憑證但涉及其他單位的轉賬業務。
2.不同的灌裝要求:
普通轉賬憑證由會計人員根據已經審核無誤的原始轉賬憑證填制。在各種憑證上,有收款人和付款人名稱、賬號、簽發憑證日期、開戶銀行、資金用途、用數字和文字表示的結算金額、經濟合同號、憑證序號和用途、單位和責任人印章等。
特種轉賬憑證有其特定的格式和內容,壹般包括:憑證的種類、填制日期和編號;收款人和付款人的全稱、賬號或地址、開戶行和行號;人民幣的符號和金額;轉讓原因及銀行蓋章;會計分錄及經辦人員簽名;原始憑證中有關事項的記錄及附件數量。
擴展數據:
2016 12邱借給其好友王5萬元,並通過銀行轉賬。當時並不是出於感情要求他寫借條,只是口頭約定借款期限為2年。鄒壹直保留著銀行轉賬憑證。
兩年期滿後,鄒多次要求王某還錢。沒想到王竟然作弊。壹會兒說自己從未向鄒借過錢,壹會兒又說這5萬元是“先借後還”。那麽,在沒有借據的情況下,僅憑銀行轉賬記錄就能把貸款拿回來嗎?
聲明:銀行轉賬記錄在壹定條件下可以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在民間借貸中,由於多發生在親友之間,往往沒有借條和借款協議,也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和利息,只有銀行轉賬憑證、微信轉賬記錄或手機銀行轉賬記錄。
為了正確處理這類民間借貸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7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主張轉賬是為了償還雙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債務,被告應當舉證證明其主張。
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對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據此,邱可以起訴王,並提供銀行轉賬記錄,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及對方借款金額。如果王否認借款的存在,他必須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如不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即由法院認定邱與王某的借款關系成立,判令王某償還借款5萬元。
此外,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債權人還可以通過收集並依據雙方的聊天記錄、電話錄音、證人證言、已償還的利息支付憑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償還借款。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債權人僅僅依靠上述證據材料中的壹種來索要欠款,往往舉證責任更重,風險更大。如果有兩個以上的證據在壹起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勝訴的幾率會很大。
百度百科-轉賬結算憑證
百度百科-特殊轉賬憑證
公網-只憑銀行轉賬憑證能拿回貸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