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考試員證。
監考人員要認真履行考試職責,嚴格按照規定參加考試,接受社會監督。考試前要自我介紹,說明考試要求,核實報考人員身份;考試中要嚴格執行考試程序,按照考試項目和考試標準評定考試成績;考試結束後,應當當場宣布考試成績,並對考試不合格的原因進行評議。
各科考試報告單應由申請人和考官簽字。無簽名的機動車駕駛證不予核發。
只要考試通過,考生就需要按照流程簽字,但很多考場省略了這壹點。考試結束後,考生直接離開,考試院會簽字,只要考試通過。可以預約科目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