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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

如何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要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首先要使用智能文檔設計工具編輯合同內容(或者直接從word文檔導入)。雙方填寫相關合同信息並確認後,甲方先使用電子印章(將壹個類似u盤大小的物體插入電腦,輸入兩次密碼,用鼠標點擊電子文件下方的空白處,在指定位置打印壹個紅色的公司印章)。之後,甲方將合同通過互聯網傳輸給乙方,乙方以同樣的方式加蓋電子印章。這樣,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電子合同就生效了。壹、確保安全性據專家介紹,電子合同比傳統紙質合同更安全。電子合同的安全保障主要來自電子印章技術和數字證書。壹方面,電子合同的內容在加蓋電子印章後不能更改,電子印章不能單獨使用。另壹方面,數字證書是壹個在線身份證,可以確保合同的簽署人和合同本身是可信的。此外,電子合同在傳輸過程中采用密碼驗證和加密,以確保其安全性。電子合同被篡改的,將被註明無效。據了解,電子印章結合權威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有雙重密碼驗證,充分保證了合同雙方的正確身份。在傳輸中,還會采取加密措施,充分保證數據的保密性。另外,技術上可以提供專門的閱讀插件,可以獨立使用,保證合同不泄露。安全電子印章絕對不僅僅是企業用戶的產品,越來越多的個人網上交易也需要它。專業人士告訴記者,在電子簽名的過程中,需要加密和解密,交易雙方使用的密鑰是隨機生成的,由1024位亂碼組成,被破解的概率為零。與傳統合同相比,數字認證具有信息的保密性和數據的完整性等優勢。二、電子合同形式的合法性任何壹種合同,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效力和可執行性。各國立法主要要求法律形式為書面形式,而電子合同區別於傳統合同的最大特點是無紙化,因此電子合同可能因其形式不合法而被認定為無效,不受保護。《電子商務示範法》采用了壹種令人信服的方法,很容易被所有國家接受。即功能等同法認為,電子合同只要符合書面合同的基本功能,就應被視為合法,而不應局限於合同是紙質還是非紙質。事實上,書面形式只是記錄合同內容的壹種方式。如果記錄合同內容的其他方法與書面形式壹樣準確、完整和可核實,則應視為符合法律對書面形式的要求。如果網上交易記錄的可靠性不低於其他技術維護的記錄,就不應該因為是電子而不是紙質就否定其合法性。我國《合同法》第11條也規定,書面形式是指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合同、信函、數據電文,以及與書面形式有關的問題,以及簽名和原始證據的效力。傳統立法是針對紙質合同制定的,所謂的原始簽名證據都是基於紙質的。因此,電子合同似乎無法滿足這些要求。下文將討論電子合同中的簽名證據等問題。1.signature的主要作用是(1)表示文件的來源;(二)表明簽字人已經確認文件所載內容;(3)證明簽字人對文件的正確性或完整性負責的證據。包括簽名在內的各種傳統認證方式為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提供了壹定的保障,但任何認證手段都不是完全的。電子簽名又稱數字簽名,是由技術專家設計的壹種功能,利用電子數據密碼所代表的密鑰作為電子簽名,然後配合CCA發送數字證書,對個人持有的私鑰進行認證,從而實現合同當事人的簽名。使用EDI等現代科技手段進行認證,並不比傳統方式更不可靠。事實上,傳統簽名要求的關鍵在於所采用的符號是否是當事人為了認證文件的明確目的而簽署或采用的,而不是以何種形式簽署或采用的。換句話說,簽名也可以由唯壹的符號代替。事實上,目前在EDI交易中廣泛使用的電子簽名和數字簽名技術不僅具有認證功能,而且更加安全可靠。和書面文件的簽名壹樣,也可以在文件傳輸過程中確認事實。例如,電子文檔由簽名者發送。該電子文檔自發布以來未被修改。可以防止電子信息被輕易修改和篡改,以他人名義發送信息,收到信息後否認等。因此,電子簽名應被接受為壹種有效的簽名方法。《電子商務示範法》也根據功能等同方法對待電子合同的簽名。2.原件是相對於復印件而言的,其本義應該是書面文件的原件。因為電子合同的內容是以數字的形式記憶在電腦裏的,不可能像傳統的書面合同那樣直接顯示出來。關於原文,貿易法委員會建議也應采用解決書面形式問題時使用的功能等同方法。從大多數國家的證據法來看,原件的作用是保證當事人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或基於此提出抗辯,認證交易,成為盡可能好的證據。換句話說,原件的功能是對信息進行認證,以保持其真實可信度。因此,只要能證明EDI電文確實是計算機存儲或接受的信息,就能滿足證據法對原件的要求。因此,從邏輯上講,符合原件功能的電子合同應被視為原件。原件的壹個重要作用就是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作為審判和認定責任的依據。電子信息壹般存儲在電子計算機中,壹般有兩種方式呈現給法庭(1)和顯示在計算機顯示器上;(2)打印出來。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1985進行的問卷調查,兩種方法都是可行的。至於哪個是原件,要看法院接受哪種形式。但我國民事訴訟法要求當事人提供書證,應當提交原件,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證據。電子數據的計算機打印輸出不能視為原件,屬於復印件或抄本。3.證據法要求合同或其他民事行為采用書面形式,主要是基於書面形式的證據功能。因為書面材料可以保存很長時間,如果有任何修改或者增減都會被察覺。但是電子數據容易被篡改,不留痕跡,不容易被察覺,於是產生了壹系列問題,比如電子數據是否能像傳統書面證據壹樣具有證據力?在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情況下,儲存在電腦中的數據能否被法院接受為證據?電子合同既然能存在,就壹定能被證明,所以它的證據力是不可否認的。壹個數據電文是否具有足夠的證據力,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以下要求:(1)客觀性。作為證據的數據電文必須是客觀事實。數據電文雖然以物質形式存在,但其價值在於內容,所以數據電文的客觀性在於內容是否可靠,而虛構和篡改的數據電文不具有客觀性。數據電文的客觀性主要從兩個方面入手:(a)信息的來源,即誰提供了信息或信息產生的情況;(b)信息的完整性是指信息內容的完整性和所提供的標準化。電腦操作有嚴格的規則,包括操作者受到嚴格控制,系統不被非法人員操作。(2)相關性。證據本質上與所涉及的事實相關,保證了重組方法和過程的客觀性、科學性和合法性。只有緊緊圍繞事實,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才能達到這個要求;(3)合法性。要依法收集、核實真實事實。計算機內部系統工作時,其內部數據往往在內存中,需要通過壹定的方式固定下來,復制到軟盤等存儲工具中。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有必要對與案件有關的、必要的計算機系統進行搜查。尤其是在計算機網絡中,絕對不能進入與案件事實收集無關的其他局域網。扣押計算機存儲介質應當根據行業特點,在不損壞與案件事實有關的電子信息的情況下進行。在滿足上述特征的情況下,電子數據具有證據性,否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得不到法律保護,這種貿易將難以發展。我國法律沒有關於電子合同證據的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證據也不包括電子數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沒有電子數據證據。從司法實踐來看,我們還沒有發現以電子數據為證據進行合同糾紛定案的案例。但在壹些知識產權糾紛中,存在涉及電子數據的問題。比如被稱為中國網絡知識產權第壹案的陽光公司訴八彩公司侵權違約案,當事人雙方爭議的對象是電子數據,但法官和當事人都不是直接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而是以公證結論作為定案的主要依據。也就是說,至少在目前,電子數據很難單獨作為證據存在。《示範法》的基本態度是:第壹,確定數據電文可以作為證據,不能因為是數據電文就否定其證據力。第二,數據電文的證據能否像書面證據壹樣在法庭上使用,要看各種情況。隨著電子時代的到來和網速的急劇加快,網絡將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網上購物、網上交易、網上支付、網上銀行、網上貨幣等。也會成為經久不衰的話題。網民上網行為引發的貿易、合同、糾紛等壹系列法律問題也將不斷湧現。目前,國內外在這壹領域的立法尚不完善,這就要求各國和壹些國際經濟組織更新觀念,加強對現有法律的梳理,創設新的法律制度,以促進網絡經濟活動的發展,保障電子交易的安全,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綜上所述,似乎現在的市場交易形式已經被淘汰了。以前要雙方都到場,在實體的紙質合同上簽字蓋章,才能確定雙方的關系。但是,由於現在很多交易都是在網上進行的,所以電子合同的形式出現了,這種形式不僅方便而且在有效的基礎上得到了更好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