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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2010江蘇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經濟科學出版社的重點總結 看書太亂了

第壹章會計法律制度

會計法:調整經濟關系中各種會計關系的法律規範體系。

壹、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1)會計法律。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會計法》,1985.1.21/5.1/2000.7.1。

(2)會計行政法規。是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並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經國務院批準發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範。如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兩條例》+《壹準則》

(3)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監督、機構和會計人員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範、辦法、制度

會計規章是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制定,並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辦法—《四辦法》

會計規範性文件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並發布的《七制度》、《兩規範》、《兩辦法》、《壹準則》

(4)地方性會計法規。

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壹)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

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並公布。

(三)會計人員的管理

(1)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2)財政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以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

(四)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節:會計核算與監督

壹、會計核算

(壹)核算的原則:1、客觀 2、相關 3、壹貫 4、可比 5、及時 6明析 7、重要 8、謹慎 9、配比 10、實質重於形式 11、歷史成本 12、權責發生制 13、劃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

(二)會計資料基本要求:1、會計資料(憑證、賬簿、企報)應真實、完整 2、生成、提供虛假會計資料是壹種嚴重的違法行為(變造、偽告憑證、賬簿,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三)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起至12月31日)壹會計年度=壹會計區間(年、半年、季、月)

(四)記賬本位幣: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壹種貨幣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報財務會計報告應折算為人民幣

(五)會計憑證(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1、會計核算前提:及時取得原始憑證 2、只有經審核無誤的、會法的原始憑證才能進行賬務處理 3、記賬憑證是記賬的直接依據。

(六)登記會計賬簿:任何單位不得在法定會計賬簿之外私設賬簿。

(七)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報表、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壹致。

(八)財產清查:由賬簿記錄對財物、貨幣、債權債務進行核對

(九)會計檔案管理: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負責會計檔案工作指導、監督、檢查。

二、會計監督

(壹)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概念:為保護財產安全、提高管理水平,在單位內部進行相互制約、監督的方制度和方法。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和對象

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人員職責權限應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3)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4、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1)對違法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不符事項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1、概念: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

2、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3、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範圍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會計行為,並對發現的有違法會計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4、財政部門對各單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1、概念:主要是指由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鑒證的壹種監督制度。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也屬於會計工作社會監督。

2.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範圍

(1)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2)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第二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壹、支付結算概述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金、票據、信用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的轉移。

銀行、單位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遵守原則:(1)格守信用、履約付款;(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3)銀行不墊付。

(三)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也應受理。

(2)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後應寫“整”(或“正”)字;到“角”為止的,在“角”之後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後面不寫“整”(或“正”)字。

(3)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填“人民幣”三字。

(4)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範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

二、銀行結算賬戶

(壹)、銀行結算賬戶的種類

(1)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不同,分為基本存款賬戶、壹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2)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1、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2、銀行結算賬戶的變 3、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壹的,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1)被撤並、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2)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三)基本存款賬戶

基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賬戶。

使用範圍包括: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

(四)壹般存款賬戶

壹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使用範圍

壹般存款賬戶主要用於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壹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五)專用存款賬戶使用範圍

專用存款賬戶適用於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匯繳資金,業務支出資金等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六)臨時存款賬戶使用範圍

臨時存款賬戶用於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註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七)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於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支取,儲蓄賬戶僅限於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八)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

(1)營業執照註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壹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壹般存款賬戶的;

(3)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4)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三、票據結算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在我國,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票據特征:1)以支付壹定金額為目的 2)出票人依法簽發的有價證券 3)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

4)票據金額由出票人或付款人或委托他人支付 5)付款人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 6)可轉讓有價證券

(壹)銀行匯票

1、定義: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銀行匯票的使用範圍

單位和個人在異地、同城或統壹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銀行匯票可以用於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於支取現金。

3、銀行匯票的記載事項

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4、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壹旦匯票丟失,若屬現金匯票,可持失止付。

(三)支票

1、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2、支票的使用範圍: 單位和個人在同壹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支票記載事項

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現金支票可以背書轉讓,轉賬支票不可以背書轉讓。

第四章: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

壹、法律責任:違返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後法律後果,也就是對違法者制裁。

1、法律責任形式:行政責任:行政處罰、行政處分 刑事責任

1)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為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

2)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

3)壹事不二罰(當事人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罰款行政處罰)

4)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行為後果,或者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以行政處罰

5)行政機關作出處罰前應告知當事人 6)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應在規定期限內予以履行。

2、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範所應承壹種行政法律責任。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

3、兩者***同之處:同屬行政行為、同為懲戒措施、同為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後果。

兩者不同之處:制裁原因不同、對象不同、範圍形式不同、制裁權來源和根據不同、行為屬性及效力不同

4、刑事責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區別:追究違法行為不同、機關不同、承擔責任的後果不同。

5、違返會計法的法律責任:

1)不依法設置賬簿的行為 2)、私設賬簿的行為 3)、取得原始憑證不合法行為 4)、登記賬簿不合法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行為 6)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不壹致的行為

7)未按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規定保管會計資料 9)未按規定使用單位內部監督

10)任用會計人員不合法的行為

上述行為承擔法律責任: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單位:3000—5000,直接責任人:2000—20000)

4)吊銷從業資格證

6、偽造、變造會計憑證、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1)刑事責任:偽造、變造會計憑證、賬簿:偷稅額占應納稅額10%—30%且偷稅額在1萬—10萬或因偷稅給予二次行政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額1——5倍罰金。偷稅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且偷稅額在10萬以上的,處3—7年有期徒刑,並處偷稅額1——5倍罰金。

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對直接責任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2—20萬罰金

2)行政責任:通報、罰款:單位(5000—100000,直接責任人員:3000—50000)行政處分、吊銷從業資格證

7、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1)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2萬—20萬罰金。其余的同上。

2)行政責任:同上

8、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其它人員違反上述行為

行政責任:由縣級以上的財政部門對違法人員處5000—50000罰款

9、對犯有打擊報復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罪的單位負責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五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壹)會計機構的設置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對於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壹個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取決因素:1、單位規模 2、業務收支簡繁 3、經營管理需求

(二)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2.代理記賬機構的業務範圍

(1)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並蓋章後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3.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

(4)對於代理記賬機構依法退回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4.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不會法的會計資料,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壹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2、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四)會計從業資格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於2005年1月22以財政部26號令形式予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

1、會計從業資格是指進入會計職業、從事會計工作的壹種法定資質,是進入會計職業的“門檻”。

2、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壹經取得,全國範圍內有效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稽核; (4)資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6)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7)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8)總賬; (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10)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3、會計從業資格取得:(1)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壹制定並公布。

(2)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具備會計專業基本知識和技能

(3)會計從業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申請人符合基本報名條件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註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

4、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

(1)上崗註冊登記。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辦理註冊登記。

(2)離崗備案。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向原註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3)調轉登記。持證人員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按規定要求辦理調轉登記。

(4)變更登記。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等發生變更的,應變更登記。

5.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壹是針對性 二是適應性 三是靈活性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與實務;財務、會計法規制度;會計職業道德規範;其他相關的知識與法規。

(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訓和自學兩種。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於24小時。

(五)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1.會計專業職務

會計專業職務是區別會計人員業務技能的技術等級。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高級會計師為高級職務,會計師為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為初級職務。

2.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三個級別。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壹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

(六)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會計工作崗位是指壹個單位會計機構內部根據業務分工而設置的職能崗位。會計工作崗位可以壹人壹崗、壹人多崗或者壹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七)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內擔任出納工作。

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八)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範圍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2.交接的程序 壹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移交清冊壹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壹份,存檔壹份。

3.交接人員的責任 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會計資料移交後,如發現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所發生的問題,由原移交人員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