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電子簽名方式都具備法律效力
甚至:不是所有在做電子簽名服務的,都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技術!
電子簽名的發展
野蠻生長式的電子簽名方式,早期曾經出現過紙質合同手寫簽字,通過掃描方式存儲,以及通過PS摳圖的方式,保存白底黑字的簽名圖片,用於復制粘貼在需要簽名的文檔上,當然這些都是不合法的,國家發布正式的電子簽名法後,有提供合法電子簽名的第三方平臺陸續出現。
當前合法電子簽名方式主要有兩大類:數字證書方式和生物特征識別方式。
數字簽名:通過國家頒布CA認證資質的機構,可以進行身份識別,制作具有代表身份意義的數字證書,這樣的證書使用在電子文件、合同上!就像國家頒發的公章用於紙質合同上壹樣,具備法律效力。
生物特征識別:通過電子設備進行手寫筆跡簽名的輸入,會采集簽署人書寫過程中的筆畫、筆序、筆壓、筆速、簽署時間等多維行為特征信息,形成數據包,采集完成後,簽名字體具備筆跡識別功能,通過算法提取簽署的生物特征信息,能夠通過筆跡學原理,追溯還原筆跡的成因,分析筆跡走勢和書寫習慣,進行智能比對,可以有效識別是否為本人簽署。
前者需要U盾、證書等物理介質來實現身份識別,應用場景有所局限,在不特定人群面對面簽署場景以及需要留下文書類證據的場景中,數字證書方式並不能很好的實現其無紙化簽署目的,同時對於U盾等物理硬件的依賴增加使用了成本。
靜態的身份識別不能表達意願
生物特征識別技術主要分為兩類,靜態生物識別方式以指紋、面部識別為代表,因其客觀存在的屬性,能夠表達“簽到”的行為而無法表達“確認”的行為;
而筆跡作為壹種動態行為生物特征,具有主動意願表達優勢,從而成為電子簽名生物特征身份識別及行為確認的理想方式。對應到電子簽名法,就是能表達簽名只由本人控制的。
——手寫原筆跡電子簽名
基於傳統簽名的原理,結合電子設備采集留樣保存數據的優點,提出的簽名電子化應用方案。
相比傳統筆跡鑒定,強調筆跡特征,電子簽名受書寫載體、書寫的工具的影響,很多筆跡特征會發生變化。從鑒定角度來講,手寫的筆跡數據尤為重要,在司法層面更有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