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打印公司名稱與尾部蓋章公司名稱不壹致的情況,在實踐中經常遇到,比如合同甲方寫的是總公司或母公司,蓋章的卻是分公司或子公司如公司名稱打出別字、少字如替換合同模板過程中忘記更改對手公司名稱。首先,就合同的效力而言,合同中出現名稱不壹致的筆誤並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及生效。其次,就合同主體而言,如果只是公司打印名稱與蓋章名稱不壹致的話,權利義務人以蓋章的公司為準,因為蓋章的公司對合同權利義務的約定做出了認定的意思表示。此外,名稱不壹致還有壹種常見情形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變更了名稱,對此,只要主體是壹致的,權利義務仍由變更名稱後的公司承擔。因此,如果遇上這種糾紛想要到法院起訴,可以以蓋章的為主體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