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原文為:投標文件封面未加蓋投標申請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不完整的,視為無效。請註意,中間有壹個“和”字,所以理解為沒有公章,沒有法定代表人蓋章或簽名的,視為無效;兩者有壹項的,不能作為廢標的依據。這個認識是被認可的,在各省招投標法或地方招投標條例的理解文件中都有說明。但是,對比妳的描述,我們可以發現,招標文件實際上改變了這壹條款的原意,它變成了壹個不可或缺的公章。現在招標文件已經發出,開標前沒有投標人對此表示異議,開標階段自然以招標文件為準。我估計這就是為什麽開標的時候妳們的投標文件被否決了,監管部門和公證員都沒有提出異議。所以,如果這段話是招標文件的原文,那麽妳就得接受這個結果。建議大家可以研究壹下《招投標法》中的這壹條款,在下次招投標中吸取教訓。如果有這樣的規定,妳會以法律為由提出反對,讓招標人根據法律的定義改變招標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