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傳喚是強制的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傳喚的規定屬於偵查措施範疇,不是強制措施。因此,刑事傳喚不屬於強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傳票不是強制性的。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工作證。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傳喚或者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是否具有強制力是刑事傳喚與行政傳喚的本質區別。行政案件中其他強制措施不多,但辦理刑事案件中有傳喚、拘留等多種可選強制措施,沒有必要賦予刑事傳喚強制力。
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字時,公安機關無法通過註明解決。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時,公安機關可以使用指示的方式,沒有規定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字時可以使用指示的方式。拒絕簽字表示拒絕出庭,刑事傳票失效。公安機關必須采取的其他措施。
需要強制傳喚的,應當填寫信訪報告並附相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逮捕證,並責令其簽名、按手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留證上填寫到案時間。扣留結束後,應當在扣留憑證上填寫扣留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留證上註明。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傳喚需要傳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市、縣公安機關所在地進行訊問。
需要強制傳喚的,應當填寫信訪報告並附相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