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術語解釋:信用證

術語解釋:信用證

【編輯本段】什麽是信用證?

信用證是銀行根據客戶的要求和指示簽發的壹種有條件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

信用證是目前國際貿易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信用證中英文樣本及說明:/forex ers _ fin/2008 04 05/letter credit . html

[編輯本段]信用證的主要當事人及其權利和義務

(1)申請者。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也被稱為開證人。

義務:根據合同開立信用證;向銀行繳納壹定比例的保證金;贖回指令的及時支付

權利:查看並退還贖回訂單;檢驗和退貨(全部基於信用證)

註:開證申請由兩部分組成,即開證行開證申請和給開證行的聲明和保證(聲明在兌付票據前貨物所有權歸銀行;開證行及其代理行只對單據表面是否合格負責;開證行不對單據交付中的錯誤負責;“不可抗力”不負責;擔保付款贖回指令;保證支付所有費用;開證行有權隨時追加保證金;有權決定代理貨物保險和提高保險等級,費用由投保人承擔。

(2)開證行。接受申請人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義務:正確及時地開立信用證;承擔主要付款責任。

權利:收取手續費和押金;拒絕受益人或議付行不符的單據;付款後,申請人無力支付兌付票據的,可以辦理票據和貨物;如果貨物不足,余額可向申請人收回。

(3)通知銀行。指受開證行委托向出口商轉發信用證的銀行,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

還要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

轉發行只負責轉發。

(4)受益人。指信用證中指名的有權使用信用證的人,即出口商或實際供應商。

義務:收到信用證後,應及時與合同核對。如不符,應要求開證行盡快修改或拒絕接受或要求申請人指示開證行修改信用證;如被接受,交貨並通知收貨人,準備單據並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議付行議付;對文件的正確性負責。如有不符點,開證行應更改單據,並仍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交付單據。權利:如果被拒絕或修改後仍不壹致,有權在通知對方後單方面取消合同並拒絕信用證;提示單據後,如開證行無故停業或拒付,可直接要求申請人付款;催收前,如果申請人破產,可以停止發貨,自行處理;如果信用證在開證行關閉時尚未使用,申請人可能需要開立另壹份信用證..

(5)議付行。指願意購買受益人交出的跟單匯票的銀行。

根據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保證和受益人的請求,對受益人交付的跟單匯票按信用證規定進行墊款或貼現,並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行索賠的銀行(也稱購票行、議付行、貼現行;壹般是通知行;有限協商和自由協商)。

義務:嚴格審查文件;預付或貼現跟單匯票;背書信用證;

權利:可轉讓或不可轉讓;議付後可以辦理單據;經協商,開證行歇業或借故拒付,預付款可向受益人追回。

(6)付款/受票銀行。在大多數情況下,付款銀行就是開證行。

向受益人支付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的銀行(可以是開證行或其委托的其他銀行)。

有權支付或不支付;壹旦付款,就無權向受益人或善意持票人追索。

(7)保兌行是受開證行委托,以自己的名義對信用證進行擔保的銀行。

添加“擔保付款”;不可撤銷的堅定承諾;獨立負責信用證、現金交單;付款後,只能向發卡行索賠;如果開證行拒絕付款或倒閉,它無權向受益人和議付行追索。

(8)承兌銀行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匯票的銀行也是付款行。

(9)償付行(又稱清算行)是信用證中受開證行委托,代表開證行向議付行或付款行清償預付款的銀行。

只付款不審核單據;不管退款,只管付錢;如果沒有,開證行將付款。

[編輯本段]信用證的壹般收付程序。

(1)開證申請人按合同規定填寫開證申請書,交納保證金或提供其他擔保,要求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應根據申請的內容,向受益人出具信用證,並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實印鑒無誤後,將信用證交付受益人。

(4)受益人核對信用證內容與合同相符後,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準備單據和開具匯票,並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交議付行議付。

(5)議付行根據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後,將款項預付給受益人。

(6)議付行將匯票和裝運單據發送給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進行索賠。

(7)開證行應在審核單據後向議付行付款。

(8)發行銀行通知發行人支付贖回指令。

[編輯本段]信用證的主要內容

(1)信用證本身的描述。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失效地點等。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描述。

(3)對運輸的要求。

(4)單據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他相關單據。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保證向受益人和匯票持有人付款的責任。

(7)大部分國外證書都註明:“除非另有規定,本證書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1993修訂版),即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ucp500)辦理。”

(8)電匯賠償條款。

[編輯本段]信用證支付的特點

1.開證行承擔主要和獨立的支付責任。

2.信用證是壹份獨立的文件。雖然信用證是根據買賣合同開立的,但壹旦開立,就成為獨立於買賣合同的協議。

3.信用證是壹種單據買賣,有關各方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服務和/或其他行為。銀行只負責單據與單據表面的壹致性。

[編輯本段]信用證的類型

(1)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根據是否附有裝運單據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1)跟單信用證是通過跟單匯票或僅通過單據支付的信用證。這裏的單據是指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如海運提單等。),或證明貨物已交付的文件(如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

(2)光票信用證是壹種憑光票付款而無裝運單據的信用證。銀行可以通過光票信用證支付,或者要求受益人附上非運費單據,如發票、預訂單等。

在國際貿易的支付結算中,大多數使用跟單信用證。

(2)根據開證行的責任,可以分為:

(1)不可撤銷信用證。信用證壹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和有關當事人同意,開證行不能單方面修改或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開證行就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②可撤銷信用證。開證行有權在未經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隨時撤銷信用證,並應在信用證上註明“可撤銷”字樣。但UCP500規定,只要受益人已按信用證條款取得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的擔保,信用證就不能撤銷或修改。還規定,信用證未註明是否可以撤銷的,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3)有無另壹家銀行擔保付款,可分為:

①保兌信用證。指由開證行簽發的信用證,另壹家銀行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保證履行付款義務。保兌信用證的銀行被稱為保兌行。

②未保兌信用證。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還沒有被另壹家銀行保兌。

(4)根據支付時間的不同,可分為:

即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②遠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單據後,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③假遠期信用證。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出壹張定期匯票,由付款行貼現,所有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對於受益人來說,這種信用證實際上是即期付款,信用證中有“遠期信用證見票即付”的條款。

(5)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是否可以轉讓,可以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指信用證受益人(第壹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為“轉讓銀行”),或在信用證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壹個或多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開證行應在信用證中明確註明“可轉讓”,且只能轉讓壹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任何沒有標明“可轉讓”的信用證都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6)循環信用證。是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使用後,其金額恢復到原來的金額,可以再次使用,直到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通常用在批量統壹發貨的情況下。在按金額循環信用證的情況下,恢復原金額的具體方式如下:

①自動循環。每期用完壹定金額,無需等待發卡行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②非自動循環。每期用完壹定金額後,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到達後,信用證才能恢復到原來的金額。

③半自動循環。即每次使用壹定額度後的幾天內,發卡銀行會發出通知,到最後停止回收,從第壹天開始自動恢復原額度。

(7)開立信用證。指由申請人開立的以對方為受益人的兩份信用證。兩張信用證金額相等或大致相等,可以同時或先後開立。多用於易貨貿易或加工補償貿易。

(8)背對背信用證。也稱開證信用證,是指受益人要求原信用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在原信用證的基礎上開出內容相近的新信用證,而信用證的開證行只能按照不可撤銷信用證開出。背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在中間商轉賣別人的貨物,或者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方以這種方式溝通貿易。原信用證的金額(單價)應高於反信用證的金額,反信用證的裝運日期應早於原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

(9)信用證預付款。是指開證行授權付款行(通知行)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金額預付給受益人,開證行擔保還款並承擔利息,即開證行先付款,受益人最後交單,這與遠期信用證相反。預開信用證以出口商的光票支付,還要求受益人附上補充信用證規定單據的指示。提貨單交上來,付款行在支付尾款時會扣除預付款的利息。

(10)備用信用證。也稱為商業票據信用證和擔保信用證。指開證行應申請人要求,對受益人出具的承諾承擔義務的證明。也就是說,開證行保證在申請人不履行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根據備用信用證的規定提交開證行的違約證明,就可以獲得開證行的付款。它是壹種銀行信貸,是發行人違約時受益人獲得賠償的壹種方式。

[編輯本段]信用證的英文定義

信用證的定義:

銀行發行的壹種支付擔保形式,用於擔保債券發行的利息支付和本金償還。

[編輯本段]信用證的來源

信用證起源於古羅馬法,定義了在商品和貨幣交換過程中可以用文字書寫的信用憑證,以示雙方的商業信譽。

[編輯本段]防止信用證欺詐的方法

在國際結算欺詐中,跟單信用證欺詐是最重要也是最隱蔽的壹種。本文試圖對跟單信用證欺詐的常見方式進行分析和探討。

壹、跟單信用證欺詐的常見方式和特征

(壹)偽造或偽造印章(簽名)欺詐的

所謂“欺詐或偽造印鑒(簽名)欺詐”,是指欺詐者在打印並郵寄的信用證中,偽造或變造開證行授權人的印鑒(簽名),企圖欺騙受益人(出口商)盲目發貨,最終達到騙取出口貨物的邪惡目的。

這種欺詐壹般有以下特點:

1.信用證到達受益人時沒有通知,信封上沒有寄件人的詳細地址,郵戳模糊不清;

2.所使用的信用證格式已經過時或失效;

3.信用證簽名不流暢,或簽名被打印;

4.信用證的條款相互矛盾或不合常規;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或者提單的申請人(進口商)是收貨人。

例如,河南的壹家外貿公司收到壹份以英國渣打銀行有限公司伯明翰分行(英國)為擡頭的跟單信用證,金額為37,200.00美元,通知銀行為倫敦國民威斯敏斯特銀行有限公司。

由於證書沒有像往常壹樣經過受益人當地銀行專業人員的審核,因此發現了幾個可疑之處:

(1)信用證格式很舊,信封上沒有寄件人地址,郵戳模糊,無法辨認寄到哪裏;

(2)信用證限制通知行——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議付,違背公約;

(3)銀行年鑒中找不到收單銀行的詳細地址;

(4)信用證的簽名是打印的,不是手寫的,無法核對;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到尼日利亞,尼日利亞是詐騙案件多發地。根據以上幾點,銀行初步認定該信用證為偽造信用證,後聯系開證行總行核實屬實。從而避免偽造信用證書欺詐。

(二)竊取或借用他人銀行秘密(密碼)進行詐騙。

所謂“竊取或借用他行暗號(密碼)進行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電開信用證中謊稱使用第三家銀行的暗號,而第三家銀行的確認碼並未通過收費確認,企圖騙取出口貨物。

這種欺詐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證書不收費,但第三家銀行的電話確認了索賠;

2.信用證有效期短,以此迫使受益人匆忙交貨;

3.證書規定受益人在裝船後將正本提單寄給申請人;

4.開立利率優惠的長期付款信用證;

5.證書中的申請人和收貨人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

例如,中國某銀行曾收到加拿大AC銀行ALERTA分行開立的信用證,金額約為654.38+0萬美元,受益人為安徽某進出口公司。銀行審查員發現該信用卡存在以下疑點:(1)該信用卡未通過充值確認,僅在轉入信用卡中註明“該信用卡將通過XXX銀行來電確認”;(2)證書有效期同壹天,距離證書日期不到壹周;(3)壹旦受益人被要求交付貨物,壹套副本單據連同正本提單將通過DHL快遞郵寄給申請人;(4)信用證45天見票即付,約定受益人可以主張年利率11%的利息;(5)信用證的申請人在加拿大,但收貨人在新加坡;(6)證明電傳號碼不合理。針對這些質疑,銀行壹方面警告該公司“此證不合格,請暫緩出貨”,另壹方面迅速向總行國際部查詢,回復:“未發現此行”。後來收到了“美國銀行”署名的確認電報,但電報沒有得到保安的確認,於是中國銀行試圖聯系美國銀行駐京代表處協助核實,最後得到的答復是:“我行從未發出過確認電報,與開證行也沒有聯系。”至此,終於確認這是壹起竊取第三家銀行機密的詐騙案。

另壹個例子:中國廣西的壹家銀行收到了由PT銀行大港商業國際有限公司(印度尼西亞萬隆)簽署的信用證,金額約為。80萬美元,用於證明開證行與渣打銀行上海分行之間的擔保。後來中國銀行去上海打電話給銀行求證,得到的答復是:“銀行不會接受非其集團成員的第三方銀行審計,不承擔任何責任”。中國銀行只好求助開證行總行,卻被告知“開證行從未開出此信用證,申請人非本地註冊,無業務記錄”。很明顯,這是壹張盜用他行機密,冒充印尼國家商業銀行的假信用證。

(C)“軟條款”/“陷阱條款”欺詐

所謂“軟條款”/“陷阱條款”欺詐,是指欺詐者要求開證行將主動權完全掌握在開證行手中,可以約束受益人,可以隨時解除付款責任條款的信用證。其實質是壹種變相的可撤銷信用證,目的是欺騙我國出口企業和銀行。

這種詐騙主要有以下特點:

1.證書金額比較大,50萬美元以上;

2.證書中含有限制受益人權利的“軟條款”/“陷阱條款”,如要求申請人或其指定代表出具檢驗證書,或要求申請人註明承運人名稱、裝貨和作業日期、航行路線,或聲稱“本證書尚未生效”;

3.證書中的貨物壹般為散裝建築材料和包裝材料,如“花崗巖、鵝卵石、鑄鐵蓋、木箱、纖維袋”;

4.欺詐者要求出口企業按合同金額或開證金額的5%-15%向買方指定代表或中介預付履約保證金、傭金或質量保證金。

5.買方取得履約保證金、傭金或質量保證金後,拒絕出具檢驗證書或不通知裝運,致使出口企業無法取得全套單證議付,白白遭受損失。

例如,中國某銀行收到香港KP銀行開具的金額為1,170,000,000美元的信用證,受益人為廣西某進出口公司,出口貨物為木箱。證書中有以下“軟條款”:“本證書尚未生效,除非承運人的名稱已被申請人認可,並由開證行以修改證書的形式通知受益人”(本信用證不可操作,無期限。承運船只的名稱已由適用的開證行批準,並將由開證行通知受益人)。

中國銀行未來會通過

在了解受益人的時候,提醒他註意這個“軟條款”,建議他修改信用證,規避可能的風險。後來,經協商,申請人撤銷了信用證,由香港的IB銀行開出了另壹張金額相同、貨物相同、受益人相同的信用證,但信用證中仍有這樣壹條“軟條款”:“只有在收到本信用證的修改書並註明承運人名稱和裝運日期後,方可裝運。實施“(只有在收到本信用證的修改通知,裝運船名/和裝運日期後,裝運才能生效)。可以說,主動權仍在申請人手中,但受益人面臨的風險是,如果申請人拒絕發送裝船通知,他將無法向銀行提交全套單據進行議付。此時,中國銀行了解到,與進出口公司有關聯的某工貿公司已將40萬元質量保證金匯給申請人在深圳的代表,進出口公司正計劃向其申請人民幣打包貸款600萬元用於貸款入賬。因此,中國銀行采取了果斷措施。壹方面暫停對該公司的貸款,另壹方面督促其設法幫助工貿公司追回質保金。只有多方合作,才能避免損失。

又如:遼寧某貿易公司與美國金華企業簽訂合同,向香港銷售花崗巖5萬立方米,總金額為654.38美元+0950萬。買方通過香港壹家銀行開立了上述合同項下的第壹份信用證,金額為65,438+095萬美元。信用證規定:“收到申請人指定船名的裝船通知後方可裝運貨物,裝船通知將由開證行通過信用證修改書發出”(收到申請人的方可裝運生效;航運;通過信用證開證行的指示,通過隨後的信用證修改指定運輸船只的名稱.貿易公司收到信用證後,向買方指定代表支付了260萬元人民幣的質量保證金。裝船前,買方代表來原產地驗貨,以貨物不合格為由拒絕簽發“裝船通知”,導致貨物滯留原產地,中國公司根本無法發貨和收匯,損失非常慘重。

(四)偽造信用證修改書進行欺詐的。

所謂“偽造信用證修改書欺詐”,是指欺詐者不經過開證行,放射狀地通知銀行或受益人開具信用證修改書,企圖利用出口商的漏洞,誘使受益人交貨,以騙取出口貨物。

這種欺詐壹般有以下特點:

1.原證書雖真實合法,但含有壹些限制受益人權利的條款,急需修改;

2.通過電報或電傳發送修改,從其他銀行竊取或借用原證書的密碼;

3.該修改不是由開證行簽發,而是直接發送給通知行或受益人;

4.證書中規定正本提單應在裝船後寄給申請人;

5.信用證的有效期很短,這迫使受益人匆忙交貨。以海南某外貿公司為受益人的65438美元+0,092,000.00元人民幣信用證。信用證中包含了這樣壹個“軟條款”:“只有在通知行收到並通知了買方的裝船指示、指定承運人的名稱和裝船日期後,才能裝船;此外,修改必須包含在每套議付單據中”(只有在通過通知行收到買方的裝船指令,註明承運船名和裝船日期,並在每套議付單據中包含成功的副本後,裝船才有效),同時規定“裝船後將1/3的正本提單以特快專遞寄給申請人”。在通知未來信用證的受益人時,中國銀行應註意這些條款並采取預防措施。後來中國銀行收到了原信用證的修改書,修改書上寫明了船名和裝船日期,將原信用證由允許分批裝運改為禁止分批裝運,但是否遵循了原信用證?中國銀行立即警覺起來,迅速查詢開證行,在確認電文為偽造的修改書後,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裝運。此時受益人出口貨物(70噸白胡椒)整裝待發,風險不言而喻。

(五)偽造旅客檢查證弄虛作假的

所謂“假客檢證欺詐”,是指欺詐者在受益人裝運地以申請人代表的名義簽發檢驗證書,但其簽名與開證行背面蓋章不符。結果受益人單據被拒,貨物卻被騙。

這種欺詐通常像壹個特征:

1.到貨證書包含由申請人代表簽署的檢驗證書的“軟條款”。

2.證書中規定申請人代表的簽名必須與開證行的背面印章壹致;

3.證書要求將正本提單交給申請人的代表;

4.申請人會給受益人壹張大額支票作為抵押或擔保;

5.申請人通過指定的代表操縱整個交易過程。

例如,中國某銀行收到香港BD財務公司開具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證,金額為992,000.00美元,出口貨物為200,000臺相機。信用證要求申請人指定代表在裝船前出具貨物檢驗證書,其簽字必須由開證行確認,並要求裝船後將1/2正本提單交給申請人代表。在裝運時,申請人的代表來到裝運地,提供了檢驗證書,並從受益人那裏拿走了壹份正本提單和幾張大額支票作為抵押。後來受益人將相關支票委托給當地銀行議付,結果被告知:“托收支票為空白支票,與申請人代表出具的檢驗證明簽名不符,純屬偽造”。更不幸的是,貨物已全部被取走,下落不明。受益人損失慘重,有怨氣。

(六)變造信用證詐騙

所謂“塗改信用證詐騙”,是指詐騙分子故意塗改已到期的信用證,更改原信用證的金額、到期日、受益人名稱,直接郵寄或當面寄送給受益人,以騙取出口貨物,或誘使出口商為其開立信用證,騙取銀行融資。

這種欺詐往往具有以下特點:

1.原信用證以信函方式開立,以便於修改;

2.變更內容包括信用證金額、到期日和受益人名稱;

3.信用證未經開證行證明而被塗改;

4.信用證直接交付給受益人,無需通知行的通知;

5.數額巨大,以此騙取暴利。

例如,江蘇某外貿公司曾當面收到壹位香港客商的信用證,金額為65,438美元+0.27,365,438+0.8萬。經審查,當地中國銀行發現信用證的金額、交貨日期和受益人姓名有明顯塗改,因此提醒受益人註意,並立即向開證行查詢。最後發現信用證被商家篡改交給外貿公司,企圖要求我行開出630萬美元的信用證,以此在國外騙錢。其實這是壹張早已過期的舊信用證。多虧我行高度警惕,及時制止了這起巨額信用證詐騙案。

(7)欺詐性偽造保兌信用證

所謂“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了取得出口商的信任,故意偽造國際各大銀行的保兌信用證,從而騙取我大宗出口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