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願書有以下特點:
(1)信訪是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提出的書面申訴。不管這些判決、裁定有沒有上訴,也不管這些判決、裁定有沒有執行,都可以寫上訴狀上訴,沒有時間限制。但是,提出申訴並不停止判決或裁定的執行。
(2)訴狀只能作為決定是否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要參考材料,可以引起也可以不引起審判監督程序。並不是說只要遞交了請願書,就必然發生審判監督程序,這與遞交請願書後的二審程序是不同的。但是,申訴書畢竟是有權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具體機關和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了解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否有錯誤的重要材料之壹。依法有權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機關和人員是最高人民法院、上壹級第壹審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上壹級第壹審人民檢察院和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根據請願書和其他重要材料,如果他們發現有錯誤,院長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3)信訪是投訴的書面形式,應當完整地寫出投訴的理由。如果寫投訴有困難,可以口頭投訴,銷售人員會如實記錄。
利用信訪的意義和作用;
(1)維護法律的尊嚴。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必須嚴格執行。必須維護判決和裁定的嚴肅性和穩定性。這對於維護法律在群眾中的威信和法律的尊嚴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果發現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也需要當事人或者其他相關銷售人員通過申訴的方式提出申訴,尋求實事求是地糾正錯誤。因為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我國審判活動必須遵循的原則,有錯必糾,符合審判監督程序。舊社會“官無悔”,往往堅持錯誤的判斷。而我們的社會主義法制機關,則是本著對人民負責,實事求是的精神。我們必須重新審判錯誤的判決,以便堅持真理和糾正錯誤。這樣做更有利於維護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嚴肅性,增強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
(2)維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訴狀是運用特殊程序保護申訴人合法權益的訴訟文書。書面申訴形式是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訴訟權利的體現。這也是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或者認定的事實或者適用的法律確有錯誤時,進行再審的壹種特殊訴訟程序。
請願書的結構由六部分組成:
(1)姓名。應該寫“請願”二字。
(二)投訴人的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刑事案件的申訴人被羈押的,應當註明現羈押場所。由被告人的辯護人、親屬或者其他公民提出申訴的,應當寫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以及與被告人的關系,並補充被告人的基本情況。申訴人是民事案件當事人的,還應當寫明對方當事人的個人基本信息,即: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3)案由和不服原判決、裁定的情況。應該寫清楚申訴人是誰,為什麽不服哪個地方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單位應當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4)請求的目的。申訴人應當清楚、簡明地表達請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問題和想要達到的目的。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都應當明確要求撤銷、變更原裁判或者調查、再審,以糾正原裁判的不當之處。
(五)投訴的事實和理由。這壹部分是請願書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內容應該是:
A.澄清事實。我們應該實事求是,準確描述投訴的事實。
完善是指上訴的事實要全面,主要事實的情節要全面,對原裁定有影響的次要事實也要列出,讓受理案件的法院對案件事實有全面的了解。如果原裁定不是基於全面的事實,經過比較,也可以幫助有權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機關和銷售人員。
實事求是是指投訴的事實是客觀真實的,不做虛假陳述。原裁判認為適當的,應當承認其適當性,不得反駁;原裁判認定的確實不當,要用事實來澄清。如果原裁判認定的事實不準確,比較後很容易比較。
準確性是指投訴的內容和文字應當準確。如果原裁判不準確,很容易對比,看出問題。這些都有利於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糾正不當和錯誤。
B.出示證據。為說明申訴事實的真實性,申訴人應提供與請求目的相壹致的證人,即證人或見證人的證言,以使案件真相大白。同時,應當提供能夠說明投訴事實的物證或者書證,有利於正確認定案件的真實情況,正確認定案件的性質。
C.法律的適用。法律在請願中的應用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解釋:
原裁判適用法律不當、案件性質和罪名認定錯誤、量刑畸輕畸重的,應當在訴狀中明確應當正確適用的法律及其法律規定和事項。
原裁判嚴懲違反訴訟程序的,申訴人應當在訴狀中寫明正確執行訴訟程序的做法和規定。
D.好理由。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壹、準確概括投訴事實,推理的前提要真實,不要用“花言巧語”。
第二,理由的結論(即請求的目的)應該是有內在聯系的,不應該是孤立的、脫節的。
總之,起訴狀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寫作的重點。根據事實正確上訴,根據事實舉證,反駁錯誤裁判。但是,任何個人都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服從人民法院的正確判決,這是公民的義務。無理糾纏訴訟,反復申訴,也是不對的。因訴訟糾纏妨礙社會治安和訴訟秩序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結束。內容有三條:所在單位遞交的請願書,即寫:“此事向XXX人民法院提出”;投訴人的姓名、簽名和印章;日期(年、月、日)。
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錯誤判決提出的請求。為了使審判監督程序在請願書提交後發生,有必要實事求是地集中說明原裁判的不足之處。因此,就書寫而言,請願書主要可以用以下兩種方式書寫:
(1)證明的方法。是指提出適當的事實,給出充分的理由,通過判斷確認某壹主張的正確性。證明的目的是為了明辨是非,弄清真相。請願書中使用了兩種證據:
A.實踐證明。即提出實踐中存在的、能夠說明原判決有誤的新的事實,引用新的證據證明申訴有理有據。
B.邏輯證明。即在運用正確的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前提下,通過正確的論證和邏輯推理,證明申訴是合理的。運用這種證明方法,要正確清晰地確立論點,運用人證、書證、物證、旁證,正確論證。永遠不要使用假證據。虛假證據不僅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還會受到行政或法律的制裁。只要有新的事實和確鑿的證據應該上訴,用舉證的方式寫起訴狀還是挺有效的。
(2)反駁的方法。也就是說,指出原裁判在申訴書中的錯誤(錯誤的依據或錯誤的題目)是申訴書中最常用、最有效的方法,這種方法往往與證明的方法結合使用。反駁的具體寫法是:
A.抓住原裁判的關鍵錯誤,建立反駁論據。如果有幾個關鍵錯誤,就要建立幾個論據。
b .直接用新的事實和證據作為論據,反駁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或者指出所引用法律的不當之處。反駁要有理有據,推理要合乎邏輯。
在訴狀中,根據案件事實和訴訟要求,舉證和反駁的方法可以並用,也可以強調其中的壹種,但必須做到觀點鮮明、重點突出、證據確鑿、論據有力。這樣才有可能達到上訴的目的。除此之外,請願書還有其他的寫法,如記敘文、記敘文、議論文等。因為不重要,這裏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