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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書提交給什麽部門

法律分析:刑事申訴書提交給什麽部門:1、申訴狀。 申訴要遞交申訴狀,申訴狀可以由申訴人自己寫,也可以請律師或其他人代書。但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2、原壹、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者再審的,應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3、其他相關材料。 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 申訴不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申訴人對於材料拒絕補充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審查。 綜上所述,刑事申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隨申訴狀壹起,還要遞交有關附件。如壹、二審的判決書或裁定書、駁回申訴通知書等。申訴要有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不能提出無理要求,不應攪鬧機關的辦公秩序,要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逐級申訴。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 各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的申訴,應當進行登記並認真審查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申訴,按來信、來訪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 受理、審查申訴壹般由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進行。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如果沒有經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上級人民法院可以交該人民法院審查,並告知申訴人;如果屬於案情疑難、復雜、重大的,或者已經由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後仍堅持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審查,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