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東是公司的股東。
第二十六條法人為公司股東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代為行使權利,並出具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並根據其所持股份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2.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分紅或轉讓股份;
3.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優先認購公司新發行的股份;
5.根據其股份獲得股息;
6.公司清算時,按照股份取得剩余財產;
7.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八條公司股東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執行股東會決議,維護公司利益;
3.按照認繳的股份和出資方式認繳出資;按照其持有的股份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責任;
4.向公司提交本人印章及簽名樣式、身份證明及地址;如有變更,應及時向公司辦理變更手續;
5.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不得退股。
第二十九條。公司股份的認購人逾期不繳納股本的,視為自動放棄所認購的股份,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認購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行使職權:
1.審議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2.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
3.批準公司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公司股本的增加或減少,決定擴大認股範圍,批準公司股票交易方式;
5.向公司發行債券和拍賣資金?關於胺來ⅰ⒑ⅰ⒆Xi?⑶ ⑶ ⑶ ⑶ ⑶ ⑶ ⑶?
6.選舉或者罷免董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其報酬及支付方式;
7.修改公司章程;
8.對公司的其他重大問題作出決議。股東大會的決議不得違反中國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
第三十壹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年度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年會每年召開壹次,兩次股東年會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月。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董事會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空缺1/3時;
2.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占股份總數65,438+00%以上的股東提議;
4.董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三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並於會議召開30日前通知股東,通知中應載明召集事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由在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記、擁有或代表_ _ _股以上普通股的股東組成。
第三十五條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持有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出席證明。出席卡應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份數、會議召開時間、公司印章、發行人及發行日期。
第三十六條股東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限於第三十條)出席股東大會,並擔任代理人。委托的股東代表應持股東出席證明、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出席股東大會。
第三十七條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1.普通決議應當由持有公司普通股總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1/2以上通過。
2.特別決議應當由代表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前款所稱特別決議,是指對本章程第三十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所列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八條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代表所持股份未達到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數額的,會議延期15天,並再次通知未出席的股東;延期後召開的股東大會仍達不到規定數額的,視為達到法定數額,該決議有效。
第三十九條股東大會表決時,每壹普通股有壹票表決權。
第四十條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決議由董事長簽署,並在10年內不得銷毀。
第五章董事會
第四十壹條公司董事會是股東會的常設機構,對股東會負責。股東會閉會期間,對公司的重大決策負責。
第四十二條公司董事會由_ _ _ _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長壹名,董事_ _ _ _名。
第四十三條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每名董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內,可以由股東大會決議罷免。法人股東選舉產生的董事,因法人內部原因需要更換的,可以改派,但法人應當提交有效文件,並經公司董事會確認。
第四十四條董事會候選人由上屆董事會提名;達到公司普通股總數_ _股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的人員,也可以提交會議作為候選人進行選舉。
第四十五條經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可在適當時候增加若幹名工作董事,並在下壹次股東大會上予以批準。在職董事由公司管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其職責、權力和福利與其他董事相同。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審批公司的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公司的組織機構;
4.審議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股本培育、擴大認股範圍、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制定公司債務政策,改革公司債券計劃;
7.決定公司重要財產的抵押、出租、承包和轉讓;
8.制定公司分立、合並、終止的方案;
9.聘任和解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及支付方式;
10.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1.審批公司行政、財務、人事、勞動、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2.聘請公司名譽董事和顧問。
13.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要事項。董事會作出前款所列決議時,除第5號、第6號、第7號、第8號和第8號決議外10、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其余可由半數以上董事表決同意。當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應有兩票。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至少有1/2名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出席會議並表決。董事長認為必要或半數以上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會議實行壹人壹票表決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組織原則。該決議經出席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等時,主席有權再投壹票。對涉及董事利益的事項進行表決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是,在計算出席董事人數時,應包括該董事。
第四十九條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65,438+0/2以上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五十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席行使下列權力:
1.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2.領導董事會工作,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3.簽署公司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和其他重要文件;
4.提名總經理供董事會討論和表決;
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法律和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第五十壹條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以委托其他董事行使其職權。
第五十二條董事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不得從事與公司競爭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六章監事會
第五十三條公司設立監事會,對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和經理行使監督職能。監事會對公司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五十四條監事會成員為_ _人,其中_ _人由公司職工選舉和罷免,_ _人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監事任期為3年,監事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第五十五條監事會設主席壹名,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選舉和罷免。監事會成員不足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但不少於1/2的,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事會主席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決議;
3.監督檢查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冊和其他會議資料,有權要求有關董事、經理匯報公司的經營情況;
4.核對董事會擬向股東大會提交的工作報告、業務報告、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如發現有疑問,以公司名義委托註冊會計師協助審閱;
5.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代表公司與董事談判或起訴董事。
第五十七條監事會的決議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監事同意。
第五十八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法律專家、註冊會計師、註冊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