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簽訂執行和解協議是有效的,如果對方按和解協議約定履行了相關義務的,該案件視為執行完畢,如果對方未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則向對方當事人可以在強制執行的申請期限內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不是必須經過法院確認才有效。根據法律規定,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如果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而不是必須申請司法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三十三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