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也是私法體系的組成部分之壹,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事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現代商法起源於中世紀歐洲的商業城市和海上貿易。關於民商事分離和民商事壹體化,商法和民法存在諸多爭議。對於電子商務法來說,應該屬於商法。雖然也包含了國家調整的規範,但它調整的仍然是平等主體之間商事交易的法律規範,隨意性大於強制性。
壹、電子商務法的性質是什麽?
電子商務法是為了調整數據電信(DATA
MESSEGE)是以交易形式為內容的規範的商事關系體系。換句話說,電子商務法調整的對象是私法關系。
總的來說屬於私法範疇,但其規範體系中也包含了壹些行政規範,比如對認證機構的許可和監管。但這些行政規範是重要因素。因此,從公法與私法分離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法應該屬於公法與私法的融合。
二、電子商務法的內容
(1)數據電文法律制度。內容包括:數據電文的概念和效力、數據電文的發送和接收、屬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推定規範等。
(2)電子商務合同法律制度。內容包括: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雙方的爭議解決機制。
(3)電子簽名法律制度。內容包括:電子簽名的概念和應用,電子簽名的歸屬和完整性推定,電子簽名的使用和效力等。
(4)電子認證法律制度。內容包括:認證機構的設立與管理,認證機構的運作規範與風險防範,認證機構的責任。
第三,電子商務法的主體
電子商務的發展是政府、企業、消費者等各種主體共同努力的結果,不能缺少任何壹方的參與和支持。
在電子商務的發展中,政府應該肩負起責任,發揮重要作用。政府應該是倡導者和支持者,政策法規的創造者,市場經濟活動的宏觀調控者。
就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另外兩類主體而言,企業是市場的主體,是電子商務的主力軍,是發起者、響應者和結果的接受者。消費者是電子商務的終極服務對象。消費者作為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也是商業模式創新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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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視聽節目、出版、文化產品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不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