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兒所、幼兒園應布置在安全的地方。工礦企業設立的托兒所、幼兒園應布置在生活區,遠離生產車間和倉庫。如受條件限制,至少應與甲、乙類生產廠房保持50m以上的安全距離。
(2)托兒所、幼兒園壹般應分開建設,面積不宜過大。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如果位於樓層建築內,最好安排在底層;如果必須布置在樓上,三級耐火建築不應超過兩層,壹、二級耐火建築不應超過三層。居住建築中的托兒所、幼兒園應與其他部分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h的不燃燒體隔開。
(3)托兒所、幼兒園不應設在易燃建築物內,其間距不應小於30m。
(4)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房不應設在地下F人防工程內。
(5)托兒所、幼兒園建築的耐火等級、層數、長度和面積,以及與其他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有關規定。
(6)三級耐火等級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築的吊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25小時的耐火材料..
(7)托兒所、幼兒園的廚房、液化石油氣儲存室、雜品倉庫、開水間應與兒童活動場所或兒童房分開設置;如與建築物相鄰,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h的不燃材料與其隔開。
(8)苗圃和小JL園的室內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限制塑料制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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