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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糾紛中否認簽名應當有誰申請鑒定

1、借款糾紛中,對於簽名的真實性,應當由提供該證據的人或者肯定簽名的人申請鑒定。

2、在法院訴訟過程中,對於簽名的真實性有爭議的,提供該證據或者肯定該簽名的當事人對該簽名具有證明利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簽名是否真實無法查清,將由提出該證據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否定簽名的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證據的規定》

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並生效的壹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壹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壹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