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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生產經營單位該怎麽辦?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的損失,制定救助、補償、撫恤、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糾紛。

生產經營單位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壹、組織事故救援

(壹)依法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二)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救援。

二。報告事故

(1)報告程序

1.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2.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3.緊急情況下,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4.事故報告後如有新情況,應及時報告。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

(2)報告的內容

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1。事故單位概況;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事故現場;3.事故的簡要敘述;4.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5.已經采取的措施;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三)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拖延報告。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應當及時、準確向政府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信息,不得隱瞞、謊報、緩報。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其負責人隱瞞、謊報、緩報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其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配合事故調查

(1)事故等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壹般分為以下等級: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654380億元以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傷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事故。前述“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2)事故調查對象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壹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省級人民政府、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壹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三。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和時限

1.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

事故調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單位概況;

(2)事故及事故救援;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的原因和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預防和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有相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事故調查報告不具有獨立的完整性,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約束力和行政效力,具有不可復議性和可訴性。報告提交後,有關人民政府認為報告認定事實不清、性質不準、責任不清的,有權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

2.事故調查時限

(1)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時限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2)事故調查報告的審批時限

對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壹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05日內作出答復;對於特別重大事故,應當在30日內作出答復。特殊情況下,答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事故調查報告的答復是處理事故的法律依據,行政相對人如有異議,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4)配合事故調查。

1.保護現場

事故發生後,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或者毀滅相關證據。因救人、防止事故擴大、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體的,應當作出標誌,繪制現場草圖並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和物證。

2.提交調查材料

(1)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要求,陳述與事故有關的情況,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三)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a .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轉移、隱匿資金和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和資料;(三)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d .作偽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事故發生後,他逃走了。否則給予降級、撤職處分,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對逃匿的,拘留十五日以下;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進行全面整改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遵循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註重實效的原則。不僅要及時準確地查明事故原因,而且要查清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建議。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預防和整改措施的實施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單位落實預防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動詞 (verb的縮寫)認可和補償

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工傷性質認定,及時足額支付工傷待遇,並協助傷殘、死亡職工或者其家屬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2.生產經營單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他人(非從業人員)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及時協商,積極賠償。

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救援中表現突出的從業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4.調查事故的責任

(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調查報告中建議本單位予以處罰的責任人及時予以處罰。

(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協議的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中有嚴重過錯的人員追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及時掌握和處理本單位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

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