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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立案條款

壹、刑事訴訟法立案條款:

1.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2.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3.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二、立案是需要報案人簽字的。具體內容如下:

1、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2、如果報案人有誣告情形的,應當負應有的法律責任。

三、派出所報案立案流程如下:

1、當群眾遭遇不法侵害時,或者發現犯罪線索時,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2、對於群眾上門報案的,在壹般情況下,民警會要求寫報案材料,做詢問筆錄,派出所同誌會進行接報案登記,接受證據材料;

3、在認定有犯罪事實時,即進入立案偵查程序;

4、如果認定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情節輕微不當作犯罪處理,則決定不予立案。

四、派出所立案標準如下: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構成了犯罪。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本區域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本區域管轄的案件。

綜上所述,立案是需要報案人簽字的。具體內容有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報案人有誣告情形的,應當負應有的法律責任。派出所報案立案流程是當群眾遭遇不法侵害時,或者發現犯罪線索時,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對於群眾上門報案的,在壹般情況下,民警會要求寫報案材料,做詢問筆錄,派出所同誌會進行接報案登記,接受證據材料;在認定有犯罪事實時,即進入立案偵查程序;如果認定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情節輕微不當作犯罪處理,則決定不予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壹百壹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第壹百壹十四條 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壹百壹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