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現銷售收入不申報和申報納稅數據不實。由於加油站晝夜經營,分布廣,進貨途徑多,顧客流動大,因此加油機表數與申報數經常不符,實際庫存與賬表難以核實,為日常稅收征管帶來困難。壹些加油站附設的商店、促銷贈送的禮品、汽車零配件修理修配等應稅行為沒有申報銷售收入,有些加油站甚至將銷售收入掛在 “應收賬款”上,納稅申報質量無法保障。
(二)機外售油問題嚴重。機外售油的主要表現是加油站購進成品油後,直接批發給小型加油站,或直接銷售給工廠、專業車隊、農業用戶,不通過稅控加油機銷售;對摩托車、出租車和個人消費的輕質油(汽油、柴油)通常用秤或油桶計量的方式銷售,也不通過加油機銷售。目前機外銷售已成為加油站行業偷逃稅的主要手法,由於稅務機關對機外銷售這壹稅收違法行為很難控制,使得國家稅款大量流失。
(三)稅控裝置安裝使用存在問題。稅控加油機作為壹種商品,不同於其它商品,應視其為特殊商品。因為它的使用出現問題,在影響使用者利益的同時,更多的是影響到國家的利益,造成稅收的流失。壹是加油機具的使用管理混亂,稅控機具取數不準確,而稅務機關只主管稅收工作,無法從技術上解決問題。對於加油機日常使用出現的硬件問題,稅控加油機生產廠家不能夠及時解決,造成加油企業加油數量與申報數不符。由於油品價格是隨著市場需求浮動,而主管稅務機關不能定期校驗稅控機參數,這樣就會因為價格浮動問題使稅控機的記錄金額始終小於加油金額。二是加油站稅控管理系統在實際使用中缺乏實用性,系統的利用率低,未能完全發揮稅控監管的作用。如對各加油站的成品油銷售數量、金額、扣除數量、納稅情況的變動,不能及時利用系統形成橫向或縱向比對信息、無法統計需要數據,目前還需要配合手工記錄臺帳對系統數據整理運用。
(四)財務制度不健全。《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對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無論其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180萬元,均按照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進行管理。部分加油站財務資料不全,財務制度不健全、財務人員的財務核算水平參差不齊,不能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規定設置賬簿並準確核算銷售額,特別是原有壹些規模較小的加油站財務核算水平較低,銷售額的正確核算問題難以保障。
(五)稅務機關稅控監管和日常管理偏松。當前,稅務機關對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普遍不到位,既未設立專人負責加油站的日常管理與監控,根據稅控裝置記錄的數據計征在某些細節上也不完善,不能及時按企業申報數據的變動發現企業的稅收問題。壹是成品油銷售數量扣除方面管理混亂。目前對於扣除數量的審批和實際扣除情況稅務機關未給予應有重視,使得企業存在未取得相應批復便申報扣除數量,扣除大大超於批復上批準的準予扣除數量等現象。受理加油企業申報的稅務人員只能按企業《加油站月銷售油品匯總表》上填報的“應扣除油量”掌握企業扣除數,加油站稅控管理系統也未涉及記錄企業每月扣除數量的功能,稅務所也未設立相應的臺帳,這就使加油企業可能出現年扣除數量大於流轉稅科審批的數量的現象。二是稅控監管乏力。征期申報時,申報人員僅對企業上報的《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細表》、《加油站月銷售油品匯總表》、《成品油購銷存數量明細表》與加油IC卡和增值稅申報表上的數據邏輯關系進行核對,對數據不符的現象缺乏事後調查,失去了稅控管理的意義。對加油站帳務監督不嚴,致使有的加油站因財務制度不健全,無法對機內和機外銷售做詳細記錄,造成申報數據的不準確。
完善加油站稅收征管的建議
從實際工作上看,目前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經營方式和稅收征管有其特殊性,對特殊的問題,只能采取特殊的措施來解決。加強加油站的征管,堵住偷漏稅款的漏洞,筆者認為應采取如下舉措。
(壹)加大宣傳力度。壹些消費者對企業不開發票、開據白條發票的行為既不拒絕又不向稅務機關舉報,僅貪圖“便宜”,無形中助長了不法業主的囂張氣焰,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應加大宣傳力度,鼓勵納稅人誠信納稅,增強消費者對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的認識,創造壹個良好的治稅氛圍。
(二)加大稅源監控力度。壹是采取“駐站測算售量”法,派員實地核準加油站的實際銷售規模,以測算數據作為參照系數,對其他加油站進行對比分析,以掌握加油站應達到的實際稅負。二是加大對加油站的常規檢查力度。當稅控裝置運行到壹段時間後,加油站總是要想方設法做手腳逃漏稅款。因此,加強對加油站的稅務常規檢查是壹種傳統但不會過時的手段。內容包括抄表和觀察實際銷售密度等,抄表後不給加油站留底,只交其負責人登記簽名後帶回,月終根據其申報的銷售情況對照,弄虛作假者加以重罰。這種作法,可以減少加油站做手腳的機會,從而有效防止稅款流失。三是嚴格臺賬登記制度,加強日常管理。加油站必須按日嚴格記錄銷售情況,按月結存,在申報納稅的同時報送附列資料,經審核後,基層征收機關將相關加油信息錄入加油站稅控管理系統。
(三)隨時掌握稅源動態。由於國內成品油市場價格與國際市場接軌,實行市場浮動價格,因此,成品油價格變動頻繁。油品的價格直接影響稅控加油機的數據統計,應該對加油站實行油品價格變動登記報告制度。稅務機關對加油站發放“價格變動情況表”,要規定加油站在每月初,將所經營的油品種類的銷售價格,全部填入表格中,壹個月內凡遇價格變動時,詳細填報價格變動時間、油品種類、變動後的價格,同步調整稅控加油機的單價。
(四)設立專人專崗負責。加油站企業的稅控IC卡申報和管理應設立專人專崗,負責申報時對企業上報的《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細表》、《加油站月銷售油品匯總表》、《成品油購銷存數量明細表》與加油IC卡和增值稅申報表上的數據進行核對,以及時對數據波動較大、稅負較低等異常情況進行調查。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及時了解企業的經營情況,督促企業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加油站日銷售臺賬,並負責通知企業對稅控裝置進行維護。
(五)實行“實耗法”抵扣稅款。即按當月銷項稅額抵扣當月銷售數量的進項稅額計算。加油站作為壹般納稅人享受進項稅款抵扣,有的油站采用多進貨少銷售的方法,使當月甚至以後的好幾個月都沒法產生稅款。為保證稅款勻衡、足額入庫,防止加油站突然停業或破產導致實際已產生的增值稅款流失,建議每月按“實耗法” 抵扣稅款。
(六)將加油站稅收管理與納稅評估相結合。成品油零售單位增值稅納稅評估屬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納稅評估的壹個特殊組成部分。筆者認為可結合即將上線的金稅二期成品油零售單位增值稅以進控銷管理系統,建立壹套成品油零售單位的納稅評估辦法,對在申報中發現的《加油站月份信息明細表》、《加油站月銷售油品匯總表》、《成品油購銷存數量明細表》與讀取的加油IC卡和增值稅申報表數據不符以及存在其他稅收問題的加油站列為本月納稅評估對象,移交納稅評估崗實施納稅評估,對低於最低稅負標準的實施稅務稽查。
(七)加強部門統壹協調。加裝稅控裝置基本上保證了反映加油站的銷售量和銷售額,然而,要想更準確地反映其經營情況,還須把住其油品進口關。把住進口關,可以準確地了解庫存情況,剎住“帳外經營”或“借庫經營”等偷逃稅款的現象發生。當前各加油站受管理的部門較多(目前對加油站實行檢查管理的有稅務、工商、公安、技術監督等部門),但由於各部門各自為政,致使國稅部門無法完全控制進罐油品的數量及庫存情況。為協調統壹控制住油品進罐關口,管住油料的體外循環,筆者建議,各有關部門應成立壹個聯合機構,對加油站的油罐進行統壹管理。
(八)健全統壹、規範的管理制度。建議制定加油站行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並下發統壹的流轉文書,明確規範的操作流程,包括稅控加油機的安裝與維修,稅控裝置的初始化,報稅信息卡的數據讀取與接收,納稅申報及附報資料的報送,自用油、代儲油、倒灌油、檢測用油的認定與扣除辦法,征收方式的界定,納稅評估及稅務稽查的實施,加油站的違章處理等,對行業管理責任人員虛假登記稅源變化、虛假鉛封或擅自啟封加油機、虛假審批倒灌油和自測用油的行為,也要制定具體的考核追究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