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基於以下內容:
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的程序
第八條呼氣酒精測試交通警察在道路執勤執法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涉嫌醉酒駕駛的,應當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呼氣酒精測試應當打印書面測試結果,由當事人簽字,交通警察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簽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書面檢驗結果上註明。
第九條采血條件當事人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采集血樣,檢測體內酒精含量:
(壹)呼氣酒精測試結果達到或者超過醉酒駕駛標準的;
(二)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的;
(三)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方法的;
(四)發生交通事故的。
第十條血液采集程序血液樣本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采集:
(壹)至少由兩名交通警察帶當事人到醫療機構或者有資質的檢驗鑒定機構或者上述機構派員抽血,並監督抽血的全過程。
(2)采血應按要求由專業人員進行,並由交警通知采血人員抽取兩份血樣,不得使用酒精類藥物進行皮膚消毒。血液樣本應加入抗凝劑,分別包裝在清潔、幹燥的容器中,並註明抽血名稱和時間。它們應該密封在紙袋中,壹個用於存檔,壹個用於檢查。密封袋上應當標明被抽取人姓名、抽取時間和血樣用途,並由被抽取人簽名,交通警察和采血人員簽字或者蓋章。被抽血人或者被抽血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註明。
(3)填寫《當事人抽取血液樣本登記表》,註明抽取血液的原因、時間、地點和被抽取人姓名,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蓋章。
(四)血液樣本應及時送檢,不能及時送檢的,應低溫保存。
如果酒後行為失控或拒絕配合抽血,可以使用捆綁帶或警示繩等捆綁警用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