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規定,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方案和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24條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方案和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第26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壹次。有五分之壹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按法律規定,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方案和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24條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方案和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第26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壹次。有五分之壹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