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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大小寫金額的標準寫法

合同大小寫金額的標準寫法如下:

合同中的金額大小,應該用正楷或行書填寫。例如合同總金額12000元,其大寫是人民幣壹萬貳仟元整。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如壹、貳、三、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元、角、分、零、整或正等字樣。

資料擴展: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編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詞匯由來:

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商品生產產生後,為了交換的安全和信譽,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於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便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壹般規則。

隨著私有制的確立和國家的產生,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制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把有利於他們的商品交換的習慣和規則用法律形式加以規定,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行。於是商品交換的合同法律形成便應運而生了。古羅馬時期合同就受到人們的重視。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合同儀式的術語和動作被遺漏任何壹個細節,就會導致整個合同無效。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這種繁瑣的形式直接影響到商品交換的發展。

在理論和實踐上,羅馬法逐漸克服了締約中的形式主義。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現,標誌著羅馬法從重視形式轉為重視締約人的意誌,從而使商品交換從繁瑣的形式中解脫出來,並且成為現代合同自由觀念的歷史淵源。

合同制在中國古代也有悠久的歷史。《周禮》對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較為詳細的規定。判書、質劑、傅別、書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書面形式。經過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對合同的規定也越來越系統。

還有壹種說法,現代的合同都寫有壹式兩份,因為以前民間訂制合同時就是壹張紙,寫好後從中間撕開,壹人拿壹半,有爭執的時候再合起來,所以就有了合同和壹式兩份的說法。